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再涉司法抄襲 判詞92%抄襲律師陳詞 上訴庭下令案件交予另一法官處理
2023-08-18 18:38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早前在數案涉「司法抄襲」,近日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孻子羅啟瑞的民事上訴中,羅啟瑞一方指陳官在共239段的原審判詞,有221段逐字抄襲勝訴方的律師陳詞。上訴庭今(18日)頒布判詞提到陳官整份判詞約有92%屬抄襲,放棄他需分析案件並作出裁斷的核心司法責任,故處理上訴時不考慮陳官判詞,重新考慮案件證據,最終裁定羅啟瑞上訴得直,撤銷陳官剔除羅啟瑞申索陳述書部分段落的命令,批准羅啟瑞修改申索陳述書,並把整案交予另一法官處理。
上訴方為羅啟瑞,答辯方為羅氏家族信托基金受託人滙豐國際信託、羅嘉瑞、KSL Management Ltd.、HSBC Trustee(Hong Kong)Ltd.。是次上訴源於羅啟瑞在2018年入稟指其三哥羅嘉瑞違反信託責任,要求法庭撤銷羅嘉瑞作為家族信託任命人及監護人的資格,並要求撤換家族信託受託人滙豐信託等。陳嘉信法官前年認為羅啟瑞的申索陳述書中近八十段文字,與羅老太早前的敗訴訴訟重疊,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及濫用法庭程序為由,批准剔除部分申索段落,避免浪費法庭時間去重新審理完全相同的爭議。
上訴庭在判詞指,上訴方稱法官陳嘉信在原審239段判詞中,有221段是逐字抄襲答辯方的律師陳詞,只在一些字眼的定義、縮寫、案例參考格式作出輕微修改。而且陳官沒有在案件中作出實質分析,僅在引用答辯方陳詞前加添「我同意⋯⋯」或「根據答辯方所指⋯⋯」。陳官的判詞中有139段是沿用受託人的律師陳詞,75段引用羅嘉瑞的律師陳詞,僅在上訴方呈交的報告摘要中採納7段陳詞,沒有引用到實質材料。
羅啟瑞一方指陳官判詞只有18段沒有抄襲,但18段中沒有一段是有實質性分析,7段是介紹案件,另外7段是案件結論,剩下4段只是訟費討論,總括而言整份判詞約有92%屬抄襲,而有實質性分析的段落則是複製答辯方的陳詞。上訴庭接納陳官的抄襲程度和方式合理地引起不滿,令人懷疑他履行司法職能時沒有獨立思考,令正義無法得以伸張。上訴庭指陳官在判詞中大量引用答辯方的陳詞,不論及上訴方的實質論點,使人關注陳官是否真切處理了其裁決,以致是次上訴指出司法程序存在缺陷。
上訴庭認為判詞是法官的「核心產物」,當中包含法官達成裁決時的具體邏輯分析,是法官積極處理訴訟人申索及論點的有力證據,亦是法官根據其判斷和邏輯所作的學術決定。即使陳官在審訊聽審過程中表現積極並與律師討論案件,展現司法氣質及良好印象,亦不能蓋過他在判詞中廣泛抄襲所留下的印象。陳官放棄他需分析案件並作出裁斷的核心司法責任,即使判詞在審訊完成一段頗長的時間後才頒布,亦不加批判地並毫無保留地採納答辯方的陳詞。
上訴庭提到即使陳官曾處理羅老太爭產訴訟而熟悉爭議事項,但因陳官在判詞中司法抄襲,所以上訴庭需自行重新考慮案件證據及爭議問題,不給予陳官判詞任何比重,自行考慮羅啟瑞的申索是否濫用法庭程序。而上訴庭認為羅啟瑞入稟後羅老太的訴訟案仍在進行中,羅老太雖在其訴訟中採納羅啟瑞申索陳述書所提出的部分指控,但沒有向羅嘉瑞提出申索,故答辯方不得以已判事項來指兩案訴因重疊。上訴庭認為羅啟瑞沒有濫用法庭程序,不應被禁止作出與羅老太訴訟類似的申索,故撤銷陳官剔除羅啟瑞申索陳述書部分段落的命令,批准羅啟瑞修改申索陳述書。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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