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藏武脫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原審今定罪判囚3月

2023-09-13 17:45

被告李煒健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重新考慮後將他定罪。資料圖片
被告李煒健涉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重新考慮後將他定罪。資料圖片

26歲保險經紀4年前在葵涌被警員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罪脫。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林子勤以重新考慮,根據現時經澄清後的法律觀點被告罪名是否成立。林官今午即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指受制於上訴結果,不考慮被告自衛一說,裁定被告罪成,考慮到青少年罪犯更生選項被告不再適用,故酌情減刑,判監3個月。

被告今維持否認控罪,林官即日裁決,引述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判詞指自衛只限於保護自己,不適用於本案,行山杖難以擋刀,士巴拿更無法用以自衛;被告前往連儂牆,可預計與他人發生暴力衝突;案中無證據支持被告受到即時威脅。林官再引述判詞指,原審時沒有考慮案發於2019年,被告袋中另有頭盔、護目鏡、生理鹽水等,今裁決須受限於上訴結果,自衛一說不予比重,考慮到案發時社會環境、袋內餘下的物品,以及其「入罪性陳述」指打算保護連儂牆,認為唯一合理推論為被告打算在爆發衝突時,用涉案物品攻擊他人,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原審後大學畢業,現任保險經紀,一直保持良好品格,努力更生,又指明白判處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但本案情況特殊,希望刑期可獲扣減。林官判刑時認為本案所涉物品破壞性較案例低,以5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考慮到2020年裁定被告無罪後大學畢業有穩定工作,加上現已年逾25歲,青少年罪犯更生選項不再適用,故酌情減刑至監禁3個月。

被告李煒健被控在 20199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早前認為被告以涉案物品「自衛」時,有機會令施襲者受到傷害,而且行山杖頂多可擋棍但難以擋刀,士巴拿亦根本不能抵禦刀棍等武器,故認為被告當時管有士巴拿不是用作「自衛」之用。張官指林官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告背包內其他如護目鏡等常用示威物品,2019年社會騷動及暴力衝突的背景,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解釋及入罪陳述等,只予比重於被告「自衛」的開脫說法,構成「有悖常情」的裁斷,屬於法‍律上犯錯,將案件發還給林官。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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