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願榮光》上訴案│鄒幸彤申參與被拒 官指既非被告也非與訟方
2023-10-31 17:06
律政司司長早前入稟申請《願榮光歸香港》臨時禁制令被拒後提出上訴,案件已排期於12月19日審理。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在原審前曾申請以被告或反對方身份參與案件並提出抗辯被拒,今年8月再申請以被告或與訟方身份參與律政司上訴案。拒批禁制令但批出上訴許可的法官陳健強,今頒布判詞指雖然案件涉及公衆利益,但不代表任何人都可聲稱自己是為公衆利益發言而成為與訟方,鄒幸彤一直明確表示她並非禁制令被告之一,但又沒有提出加入訴訟申請,故不接納鄒幸彤是案件與訟方,拒絕她以被告或與訟方的身份參與《願榮光》上訴案,下令她需支付訟費。
陳官在判詞中提到,律政司司長在今年6月5日入稟申請禁制任何惡意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禁制令針對當時已作出或將來會作出涉案四項非法行為的人士,鄒幸彤在6月21日透過謝延豐律師行向律政司提交了「擬抗辯通知書」(Notice of Intention to Defend) ,律政司質疑鄒幸彤是否被告以及有否提交送達認收書,指律師行的信件未能清楚說明鄒幸彤為何是被告之一,即作出與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相關的四項非法行為之人士,更沒有清楚表示鄒幸彤聲稱她一直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有意圖侮辱國歌而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協助或教唆或授權他人在有煽動意圖下傳播《願榮光歸香港》,故律政司不接受鄒幸彤以被告身分參與案件。
謝延豐律師行回信律政司指,鄒幸彤毋須證明她有沒有足夠身份參與案件,而且反對律政司禁制令申請的人並不一定是被告,鄒幸彤只是有意反對禁制令申請而申請參與案件,並不承認她是被告之一。律師行原稱鄒幸彤為「擬被告」(Intended Defendant),期後改稱鄒幸彤為「反對方」(Opposing Party),又指任何被告均不大可能挺身而出並出庭抗辯,她提出的法律問題關乎公眾利益,可透過參與案件協助法庭平衡考慮應否批出禁制令。
法庭今年7月10日發出指令,指已看過鄒幸彤的反對理由,亦已向法庭之友提供其反對理由的文件副本,法官在適當情況下會考慮其文件內容,惟表明鄒幸彤提交了反對理由並不代表她有權參與案件。
律師行在7月14日改稱鄒幸彤為違反禁制令所指的四項非法行為之被告,並以被告身份提交送達確認書,其後更指鄒幸彤會安排大狀出庭應訊,並會就律政司及法庭之友的論點大綱,盡力在審訊前提交其論點大綱。7月19日,律政司堅持指鄒幸彤沒有資格參與案件,法庭亦指律師行信件並沒有清晰表明為何鄒幸彤是案件的與訟方,亦曾明確表示鄒幸彤不是被告,拒絕鄒幸彤參與案件。
《願榮光》的臨時禁制令申請在7月28日被拒,律政司司長在8月7日申請上訴許可,鄒幸彤則在8月21日申請參與上訴案,陳官在8月23日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律政司指鄒幸彤並非涉案被告,又沒有解釋案件對她有什麼利害關係,故不能以被告或與訟方身份介入案件,更直指鄒幸彤濫用司法程序。
陳官指鄒幸彤解釋她爲何是與訟方的立場不斷改變,也不認為她可自創「任何反對人士」作為與訟方新類別,她又改變策略爭議條例中被告(defendant)及與訟方(party)的定義。律政司早前把替代送達命令上載上網,鄒幸彤嘗試指她收到送達命令便屬被告,陳官認為沒有可能如她所說,全香港所有人收到送達命令便會成爲被告。陳官認為鄒幸彤自知她從來不是被告,雖然她本可提出加入訴訟申請(Joinder Application)以介入案件,但卻不能理解她為何沒有提出申請。陳官指由於鄒幸彤並非被告或與訟方,也沒有提出加入訴訟申請,故拒批她以被告或與訟方身份參與上訴案。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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