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涉事2公司認罪 舞館及藝能各被罰款13.2萬及22萬
2023-11-15 17:31
男團MIRROR去年7月在紅館舉行演唱會時,突然有巨型屏幕墮下,擊傷2名舞蹈員,涉事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和舞館有限公司,被勞工署票控「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罪」等,共15條控罪。案件今於九龍城法院提堂,舞館和藝能承認控罪各自共5項及4項的控罪,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指被告主動認罪為最大的求情因素,判處舞館罰款13.2萬,藝能罰款22萬;並應協興隆代表律師要求押後至明年1月17日再訊。
舞館有限公司(舞館)被控1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2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被控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藝能工程有限公司則被控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舞館代表大狀今於庭上求情指,舞蹈界一般做法是以自僱人士的形式聘用,舞館當初與舞蹈員簽定合約時只為保障他們,又以為主辦方大國文化會負責舞蹈員的保險事宜,惟沒有向大國文化核實詳情。本次事件已令舞館及業界吸取教訓,承諾不會再犯。辯方又指,舞館董事韓錦濤女士於業界為有名人士,除了一些行內大型機構有寫求情信,涉事24舞蹈員中,有23位皆有為舞館撰寫求情信,指舞館誤認為舞蹈員是自僱人士。據了解,只有李啟言未有撰寫求情信。
藝能代表大狀求情指,藝能已開辦近40年,舉辦了無數成功的演唱會,在香港的演唱會事業擔任重要角色。近年的疫情及社運令演唱會充滿排戰,行內人皆珍惜這次的機會。這次事件改變演唱會行業模式,藝能已明白罪行並勇於承擔,大大節省法庭時間。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指,兩被告可稱初犯,主動認罪為最大求情理由,予以3分1的量刑扣減,判處舞館5項控罪共罰款13.2萬元,藝能4項控罪共罰款22萬元。舞館代表律師其後指,舞館的董事現正籌錢,希望法庭能寬限,給予更多時間繳交罰款,香官批准兩被告於21日內繳交罰款。
舞館有限公司(舞館)被控1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為僱員的意外發出通告及2項沒有為僱員購買保險。
案情指,舞館是負責為演唱會安排舞蹈員及排舞師的承辦商,並於2022年7月21日與24名舞蹈員簽定書面合約。而在2022年7月25日的意外發生在進行綵排期間,升降台的面板在降下後沒有按原定時間升回舞台地面的高度,由於燈光昏暗,導致一名舞蹈員羅德智從舞台地面,墮下2至3米到該已降下的升降台面板上,令羅的胸口、頸部及膝蓋等受傷。在7月28日的意外則發生在第4場表演期間,1部懸掛在舞台上的大型LED顯示屏連同其金屬框架突然墮下,擊中2名舞蹈員,即李啟言及張梓峯,導致李啟言的頭部及頸脊椎嚴重受傷,需要長期留醫接受治療。而舞館並沒有在兩宗意外發生後14天內按訂明的格式向勞工處發出意外通知,亦沒有為僱員提供保險。
在7月25日的彩排期間,舞館未有為舞蹈員講解完整的表演安排,及升降台、煙花等機械裝置的操作,而舞蹈員更同時被要求在彩排時手動操作煙花裝置的開關,以致在7月25至28日的四場演唱會中,升降台實際的升降時間及煙花實際發放的時間,與舞蹈員得到的資料及指導不同。而彩排及表演期間的舞台光線不足、黑色的舞台上沒有任何提示,令舞蹈員難以判斷升降台何時升到地面,加上舞台地面滑跌,舞蹈員亦容易滑倒,因此舞館沒有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舞蹈員的安全及健康。
藝能工程有限公司(藝能)則被控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或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案情指,藝能是演唱會舞台工程的總承辦商,負責舞台搭建、安裝紅館天花位置的鐵架等舞台設備,包括LED顯示屏、顯示屏的懸吊系統及升降台裝置,亦需負責維修保養及運作,確保其安全。LDE顯示屏是倚靠着懸吊系統吊在舞台上空,該懸吊系統由協興隆從內地訂購,並由協興隆的僱員安裝。安裝後,協興隆的僱員白漢傑以目測的方式進行簡單的安全及功能測試。調查顯示在7月28日的意外,顯示屏框架頂部的其中一條鋼纜突然折斷,引致LED顯示屏及框架一同墮下。
機械工程師林超雄博士認為,該鋼鑬是由於金屬疲勞才斷裂,有幾種可能性加快金屬疲勞,例如涉事鋼纜質素未如理想,低估了顯示屏的實際重量、或沒有額外鋼纜作為保險之用等。勞工處安全專家張萬年認為,涉事懸吊系統是一個不安全的作業裝置,而途吊着的 LED 顯示屏會突然墮下之風險是可預見的。張亦認為,藝能沒有以合資格工程師為系統進行詳細檢驗,亦沒有確保協興隆的安裝及處理工作令懸吊系統達到安全的要求。
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被控2項沒有確保僱員的安全及健康、2項沒有確保存放於處所的作業裝置式物質是安全的、1項沒有在24小時內將嚴重意外事件通知職業安全主任,及1項沒有就意外發出通知。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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