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推預設醫療指示條例草案 病人可拒絕維持生命治療

2023-11-24 15:32

港府就預設醫療指示提出條例草案。資料圖片
港府就預設醫療指示提出條例草案。資料圖片

社會大眾對預設醫療指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以及讓末期病人可以在居處離世越趨關切。港府今日(24日)在憲報刊登《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旨在就此訂立相應法律框架,為病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保障,以及令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訂立時須兩名見證人在場

《條例草案》將訂明凡年滿18歲且有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者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在符合該指示所載指令的指明先決條件下,當該人士無精神能力就維持生命治療作決定時,醫療專業人員不得對其施予指明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預設醫療指示會以「慎入易出」作原則。訂立指示的過程須有不少於兩名符合條件的見證人在場,其一須為註冊醫生,而見證人不可以是遺產受益者。預設醫療指示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該紙本指示的掃描及數碼化副本可儲存至指定電子系統,作為指示中各項指令有效性的證明。 

緊急救援可豁免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草案》,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是指示當某人處於心肺停頓狀況時不對該人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文書。該命令須由兩名醫生簽發。 考慮到在救援行動中,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往往需在瞬間作出決定,同時基於「如有疑問,救人第一」的原則,《條例草案》亦會為醫療專業人員和施救者提供保障,讓他們在符合指明條件下免於因有否對病人施以維持生命治療而招致法律責任。


此外,為了讓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政府建議如在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其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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