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仔暴動案4男女脫暴動等罪 另4人罪成下周二判刑

2023-12-05 16:38

其中兩名被告左起王永林和謝翠兒,連同林梓橋及盧虹羽裁定暴動罪成。資料圖片
其中兩名被告左起王永林和謝翠兒,連同林梓橋及盧虹羽裁定暴動罪成。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初港島多區爆發衝突,其中6女2男涉參與灣仔暴動,警方推進期間在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被捕。8人否認共10罪受審,法官李俊文今午於區域法院裁定其中29歲女文員、36歲女會計師、25歲法律女助理及49歲男廣告製作人暴動罪成,後兩者各管有索帶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亦罪成,29歲女文員去年候審期間意圖離港,另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還押至下周二判刑,餘人脫罪。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指,案發當日現場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前後段至少出現3場暴動,當中莊士敦道下午4時半到5時許暴動與案相關,有過百名示威者設路障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並縱火。李官提到29歲女文員林梓橋被捕時身上有3個防毒面罩、16個過濾器、4個泳鏡、1條面巾、1個對講機等,推論其向他人供應裝備;25歲法律女助理盧虹羽全黑打扮,頸上掛上防毒面罩,腰上放有索帶,全副裝備完全吻合示威者,辯稱當日行山卻穿著布質鞋;36歲女會計師謝翠兒全黑打扮,有手袖手套、3個防毒面罩等,吻合一般示威者,辯稱催淚氣體入家故為家人準備防毒面罩之說匪夷所思;49歲男廣告製作人王永森也全黑衣著,身上索帶近600條,供稱行程令人費解,巧合過多。

李官終拒絕接納各人辯解,不認為屬無辜過路人,裁定暴動罪成,惟因警員多份紀錄不一,不確定各人有否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脫,而盧虹羽及王永森管有索帶,同時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

李官另指林梓橋付出10萬元乘坐英國寵物專機,全機卻僅其一人沒有攜帶寵物,非常可疑,而且只買單程機票,離港前夕透支30多萬元現金,其逃避受審意圖昭然若揭,再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李官指出47歲物流公司男經理馬志健上衣有明顯間條,背迷彩綠色背囊,衣着不吻合示威者打扮,加上身上只得5個口罩,沒有面罩防毒面具,其自認案發現場拍到自己不足3秒,當時正戴口罩奔跑,辯稱在附近泊車後購物,稍後原打算到友人家中燒烤聚會,而家人早於3、4時到場;27歲女文員陳善衡雖然全黑衣黑着,但其辯稱在獅子山遠足後,到灣仔買外賣回附近居所時被捕,本身患有哮喘,故順應救護員建議,帶備防毒面罩及風鏡以抵擋催淚氣體,又呈上當日遠足照片以及4年醫療紀錄作證。

李官續指26歲女文員陳梓欣案發時穿白波鞋背淺色背囊,與示威者打扮不完全吻合,身上只有手套、布口罩和雨傘,辯稱途經現場,手套在稍後中環「和你摺紙鶴」合法活動後作協助清理垃圾之用,鼻敏感時戴布口罩,而現場從無傘陣,另攜有一疊白紙作紙鶴原材料;35歲女客戶服務員劉素婷同樣打算前往「和你摺紙鶴」途經現場,因咳嗽而戴上布口罩,身上缺乏物品。李官終認為上述4人辯解有可能為真,不排除屬無辜過路人,裁定悉數罪脫。

8名被告依次是47歲物流公司男經理馬志健、27歲女文員陳善衡、29歲女文員林梓橋、26歲女文員陳梓欣、25歲法律女助理盧虹羽、35歲女客戶服務員劉素婷、36歲女會計師謝翠兒及49歲男廣告製作人王永森。8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的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陳、林、劉及謝各被控1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指其在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防毒面罩等。盧及王各被控1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2人於同日同地分別管有10條及50條索帶。林被控1項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指其於2022年1月3日至2月16日期間企圖離港,意圖不按法庭指示依期歸押,另承認1項非法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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