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隻走失後咬傷人 主人曾指已放生狗隻 控方稱與警誡供詞不一 今被罰款3000元

2023-12-12 15:50

劉志文一度稱已放生涉案咬傷人狗隻1年之久,他今被罰款3000元。蘇芷榆攝
劉志文一度稱已放生涉案咬傷人狗隻1年之久,他今被罰款3000元。蘇芷榆攝

1隻晶片過期的狗隻今年3月於將軍澳咬傷人,晶片主人被票控「非根據及按照牌照畜養狗隻」等傳票控罪。被告早前認罪,但同時稱已放生狗隻1年,裁判官認為需釐清已過期的狗晶片主人是否為狗隻畜養人,故押後再訊。控方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表示將繼續檢控,因為被告於警誡下承認當時狗隻走失,後來尋回,被告認罪後,暫委裁判官馬安琪下令判處3,000元罰款。

被告劉志文早前承認2項「於公眾地方沒有以狗帶牽引或控制犬隻」及1項「非根據及按照牌照畜養狗隻」傳票控罪,惟當時裁判官了解到案發時被告已將涉事狗隻放生超過1年,而且該狗隻的晶片已過期,裁判官認為需釐清已過期的狗晶片主人是否仍為狗隻畜養人,以裁定被告是否有法律責任,遂不接納被告的認罪答辯。

控方今指,被告早前於庭上稱自己是狗義工,只為救狗,但這些內容從未向控方提及,與被告警誡下供詞有分別,故作出修訂案情,增補警誡部分。

案情指,一隻雄性朱古力啡色混種狗於2023年3月在將軍澳咬傷人,醫療報告指傷者左腳有約1厘米撕裂的傷口。案發當時被告未有在現場出現,漁護署捕捉涉案狗隻查閱晶片後,找到被告並發現該狗隻的晶片已過期。被告警誡下承認為晶片登記人,已飼養該狗隻6年,該狗隻曾於3月走失,翌月尋回,另忘記續領畜養牌照。

被告同意案情並承認3項控罪,最後馬官判罰3,000元,並叮囑被告「下次小心啲」。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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