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9人非法集結罪成 8人判囚7至13個月 19歲認罪學生判入勞教中心

2024-01-27 12:07

23歲網頁設計員、被告鄭康成。歐樂年攝
23歲網頁設計員、被告鄭康成。歐樂年攝

2019年11月18日理大衝突期間,近百人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被警方拘捕,其中9名男女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指,理大事件牽動全港陷入多天混亂,但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的行為造成任何損失及破壞。黃官今考慮到各被告的參與程度,他們被捕後改過自新,重犯機會低,判處案發時年僅15歲的認罪被告入勞教中心,其餘8人被判囚7至13個月。

9名被告依次為23歲技工王晉彥、23歲網頁設計員鄭康成、19歲學生鄧朗言、31歲註冊護士賴恒基、22歲學生吳鎮鋒、25歲無業趙穎琪、27歲文員葉佩珊、24歲學生羅芷君及31歲文員王伊婷。

各被告由囚車押送離開法庭。歐樂年攝
各被告由囚車押送離開法庭。歐樂年攝
各被告由囚車押送離開法庭。歐樂年攝
各被告由囚車押送離開法庭。歐樂年攝
各被告由囚車押送離開法庭。歐樂年攝
各被告由囚車押送離開法庭。歐樂年攝
當日大批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並與警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並與警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並與警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當日大批示威者佔據理工大學並與警爆發激烈衝突。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在理工大學焚燒雜物。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在理工大學焚燒雜物。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在尖東、紅磡及佐敦等地做包圍,圖支援示威者。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在尖東、紅磡及佐敦等地做包圍,圖支援示威者。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在尖東、紅磡及佐敦等地做包圍,圖支援示威者。資料圖片
有示威者在尖東、紅磡及佐敦等地做包圍,圖支援示威者。資料圖片

9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王伊婷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鄧朗言及吳鎮鋒於開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餘下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黃官判刑時指,人群恃著人多勢眾,鼓勵及支持作出非法集結行為及破壞社會安寧的暴力行為,如有持反對意見的人士情緒高漲激動起哄,暴力風險便會大增。雖然辯方表示本案所涉的非法集結只有100至200人,只歷時13分鐘,暴力程度不高,但黃官認為警方曾發放催淚彈,又公開呼籲市民不要前往理大範圍,傳媒亦廣泛報道理大事件,各被告必然知悉事件仍前往。

黃官續指,理大事件牽動全港陷入多天混亂,本案當時有逾百人帶同裝備現身現場,顯示事件是有人作出號召及安排,亦是多天混亂的其中一環。儘管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的行為造成任何損失及破壞,但仍有可能引伸至嚴重後果,對公眾秩序構成影響。黃官稱參與人士以污言穢語辱罵警方,顯示出本案暴力程度亦不低。黃官考慮到各被告的參與程度、案件背景、涉案非法集結的性質等,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

黃官考慮到19歲鄧朗言案發時年僅15歲,主動認罪顯示他有悔意,故接納勞教中心建議判他入勞教中心。黃官另考慮各被告自四年前被捕後改過自新,重犯機會低,酌情減刑2個月:管有打火機燃料的王晉彥及管有雷射筆的王伊婷各被判囚13個月;鄭康成、賴恒基、趙穎琪、羅芷君各被判囚10個月;葉佩珊因右眼接近失明及髖關節發育不健全,黃官考慮其健康狀況後判葉監禁9個月;審前認罪的吳鎮鋒則被判囚7個月。

案件編號:DCCC 856/2020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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