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台兼職記者涉於採訪時無牌管有對講機 律政司覆核成功 官改判罪成判罰1000元
2024-02-07 19:28
於2021年任職港台的兼職記者,被指在「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前往採訪警察學院開放日時被警員搜出2支氣槍及一部無線電對講機,他否認「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受審後兩罪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無牌管無線電通訊器具」提覆核,裁判官梁嘉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中裁定覆核成功,判處被告罰款1000元。
裁定被告無牌管有對講機罪名成立
梁官裁決時指,辯方主張被告於購買對講機時獲店員告知毋須持牌,因而合理地相信可無牌而合法管有對講機,屬事實誤解;控方則認為被告是對法律存有誤解,而非事實上的誤解,不能以此為抗辯理由。梁官續指,使用電訊器具需有技術要求,購買及使用前應了解相關要求,惟被告無預先上網查核相關資料,單憑店員一句「唔需要」而作出錯誤判斷。梁官認為,條文雖嚴格但清晰,並非一般市民難以理解的法例,被告需就此負上法律責任,裁定被告無牌管有對講機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預謀犯案,購買原意用於電影用途,惟他於本次案件沒有盡責查詢涉案對講機的型號是否毋需持牌,望法庭能判處罰款。
案發時22歲的被告洪嘉榮,被控於2021年4月15日,在香港黃竹坑海洋公園港鐵站大堂近B出口,管有兩枝塑膠製手槍及無牌管有一部BF-777S型號的「Baofeng」對講機。裁判官在原審裁決時指出,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控方未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被告管有氣槍是想危害公眾安全,法庭接納被告真誠相信,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不需要牌照,因此裁定被告面對的兩罪均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1836/2021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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