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反修例|用手機拍攝警方兼拒離開 28歲男認暴動罪判囚26個月

2024-03-21 12:05

案發日數以千計示威者集結夏慤道告士打道一帶與警對峙,被告梁智堅在場拍攝兼拒離開。資料圖片
案發日數以千計示威者集結夏慤道告士打道一帶與警對峙,被告梁智堅在場拍攝兼拒離開。資料圖片

2019年6月12日,示威者在金鐘夏愨道包圍立法會,以圖阻止通過《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28歲男子於台灣修畢學業後,2022年回港後因涉案被捕起訴,他今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監26個月。法官李慶年指包括被告在內曾參與暴動的年輕人,以違法方式表達改變社會的理念,害人害己,但認為被告所涉階段的暴動規模和犯案情節只屬低至中程度。

李官判刑指,本案暴動為預先計劃,參與暴動人數最高峰有過千人,暴動規模大而持續,被告涉及暴動階段約34分鐘。李官表示辯方提到被告所涉之階段沒有使用汽油彈、沒有縱火,也沒有證據顯示案中有人受傷,控方也稱當時沒有襲擊警員情況,故李官把本案情節訂於低至中度嚴重性。李官續指,證據顯示被告蓄意留守,壯大聲勢,但沒有主動衝擊警方防線,考慮到撤回保釋後再被捕等延誤折騰因素,判處26個月監禁。

辯方求情稱,被告現職室內設計師,警方曾主動撤回被告人保釋要求,被告因此離港進修,但2022年9月學成回港後再被捕,打擊很大。另被告案發時沒有在警方推進時退後,是以被動方式攔阻,非主動衝擊警方防線。

案情指,6月11日有人透過社交平台號召示威者包圍立法會綜合大樓至翌日,以阻止條例草案在原定6月12日在立法會會議宣讀。6月12日0830時起,不少於數千名示威者沒有在警方所指定的地點進行公眾集會,而是佔據夏愨道所有行車線,用鐵欄等雜物架設路障,過程中示威者亦有向警員投擲頭盔、雨傘和磚塊等物品,衝擊警方防線。1703時,數百名示威者集結於添美道位置,與警方前線相距約50米。

約1728時,被告梁智堅由示威者人群中走到前排,面向警方防線,被告戴著藍色口罩、迷彩色上衣和白色手套,當天暴動已持續9小時。1733時,被告行向警方防線,繼而拿出電話鏡頭面向警方,1737時,警方向前推進,警員看到被告仍站於原地,其他警員不斷叫被告離開,但被告沒有理會,警方推進到被告位置,被告仍沒有離去,並推撞前排警員於是被制伏和拘捕。

案件編號:DCCC 633/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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