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管理條例》修訂︱法團決議採購可免招標兼申報 議員批易有利益衝突

2024-05-16 16:26

民青局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資料圖片
民青局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資料圖片

民青局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大型維修工程採購」需有至少有5%的業主或100名業主親身投票通過,相關法案委員會今日(16日)召開會議繼續進行逐條審議。修訂的其中一項條文提到,向同一供應商採購同一種類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可在法團決議決定下毋須以招標方式採購,管理委員會成員亦不用作任何申報。選委界江玉歡認為,法團管理委員會成員原本或沒有任何利益,但不排除多年後會出現潛在利益,質疑為何要豁免申報。

同一供應商採購同一商品可豁免申報

民政事務總署助理署長李冠殷解釋,要求作出申報的安排,是為了增加透明度,以知悉供應商與法團的管委會成員有否利益衝突,但為了減省採購的程序,當供應品類別是相同、供應商亦相同的話,即可豁免,認為當中利益衝突相對較少。他續稱,這項安排是需要一個法團決議決定,如有任何業主認為有問題可提出反對,以進行招標的程序。

民青局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資料圖片
民青局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資料圖片
選委界江玉歡質疑為何容許法團管委會成員豁免申報利益。資料圖片
選委界江玉歡質疑為何容許法團管委會成員豁免申報利益。資料圖片
黎楝國促當局取消豁免條款。資料圖片
黎楝國促當局取消豁免條款。資料圖片

江玉歡認為若毋須經過業主大會,委員的利益或不被揭露,可能同一供應商做得很差但不被更換,或當中正是涉及利益問題,認為不能因為是同一公司即可豁免。

新民黨黎棟國認同江玉歡的看法,認為現時要就採購在業主大會中進行表決,基本條件是出席業主大會的業主,對於是否毋須投標而繼續讓現行供應商供應類似的目標產品,業主應該有全面的認識。他認為在表決前,應有一項條款要求業主作利益的披露,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在席業主的投票意向,希望當局取消豁免條款。

記者:郭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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