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柱監獄外擄人案│4人認非法禁錮等罪 2人判囚1人入更生中心 17歲弱視女判感化1年

2024-05-30 17:22

案發日女事主被強行扯上車帶走,4名涉事男女今日分別判囚、更生中心及感化。
案發日女事主被強行扯上車帶走,4名涉事男女今日分別判囚、更生中心及感化。

3男1女涉於前年12月因涉近50萬人民幣的金錢糾紛,而在赤柱監獄外把一名女子強擄上客貨車,警方其後截停涉案車輛救回被擄女子,4男女本月初於區域法院承認交替控罪非法禁錮罪,涉事駕駛司機承認一項危險駕駛罪,18歲男子另承認2項普通襲擊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指本案是衍生於私人金錢糾紛的非法禁錮案件,並非早有預謀,今判兩男分別監禁18個月及20個月,下令取消涉事司機的駕駛資格1年等;18歲男子則就三罪被判入更生中心,17歲女子則因純粹跟隨男友犯案,罪責最輕,被判感化一年。

4名被告依次為劉國基(39歲、裝修工人)、戴天浩(32歲、裝修工人)、蘇蔚天(18歲、侍應)及余頌恩(17歲、職業訓練局課程學生)。他們同被控1項綁架罪,指他們於2022年12月17日,在違反金姓女子的意願下將她非法以武力帶走;綁架罪的交替控罪為非法禁錮罪,指他們將金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在違反她意願下將她羈留。蘇蔚天另被控兩項普通襲擊,指他於同日在香港赤柱近東頭灣道47號香港懲教學院外的52線小巴站,襲擊懲教助理張志基及謝偉康。劉國基另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指他於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輕型貨車。

本案因私人金錢糾紛衍生至非法禁錮

法官鄭明斌判刑時指出,本案源於女事主與首被告劉國基的金錢過節,劉國基在2022年初欲取得中國內地銀行帳戶做生意,把約50萬元人民幣匯款至內地銀行帳戶後,帳戶卻於翌日被內地當局凍結。劉國基欲向女事主索回50萬元人民幣,可見本案是衍生於私人金錢糾紛的非法禁錮案件。

鄭官指女事主經檢驗後發現有擦傷及瘀傷,但傷勢並不不算嚴重。辯方交代次被告戴天浩注資30萬元私人積蓄加入劉國基的小型家電銷售平台生意,但劉國基匯款至內地後令款項被凍結,女事主身為中介人卻不負責任,當日戴天浩與蘇蔚天登上小巴希望女事主說個明白,但女事主表示她不會負責其損失,令戴天浩心有不甘,戴天浩與蘇蔚天兩人才迫使女事主上涉事貨車。

接納本案無預謀但4人夥犯案

鄭官認為本案並非早有預謀,只是雙方爭拗後令被告們一時興起帶女事主上涉事貨車,沒有使用任何武器,禁錮時間短暫,但非法禁錮期間女事主不斷掙扎、大聲呼救,頭被按在車廂地板上,又被腳踩心口,相信女事主所承受的恐慌不言而喻。

鄭官考慮到4人夥同犯案,判處司機劉國基監禁20個月,下令取消其駕駛資格1年,並需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戴天浩有實質使用武力拉女事主上車,判囚18個月;蘇蔚天除了使用武力拉女事主上車,亦襲擊兩名懲教助理,施暴程度最高,但考慮到他犯案時未夠18歲,其身體狀況不適宜判入勞教中心,故就三罪判他入更生中心。

鄭官指本案唯一一名女被告余頌恩案發時剛滿16歲,患有弱視及讀寫障礙,自小缺乏照顧及關注,希望向外尋求安慰及支持而誤交損友。余求情指自己年少無知,輕信時任男友蘇蔚天,令前途盡毁,現時深感後悔,並已與蘇蔚天分手,生活重回正軌。鄭官續指,余頌恩在非法禁錮罪的參與程度是四人中最低,只是跟隨時任男友蘇蔚天到場犯案,遂判感化一年。

案件編號:DCCC758/2023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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