孌童積犯再狎少年判監9年4個月 上訴刑期遭駁回 官指事主無力逃跑只能任人魚肉

2024-06-13 13:06

上訴庭指被告李國偉一再重犯,本案事主無力逃跑下任人魚肉,李國偉9年4個月刑期實屬恰當。資料圖片
上訴庭指被告李國偉一再重犯,本案事主無力逃跑下任人魚肉,李國偉9年4個月刑期實屬恰當。資料圖片

患有孌童癖的48歲離婚漢,13年前因侵犯6名男童被判入獄12年,出獄逾1年便再度隨機向一名15歲少年下手,要求男童成為其妻子之餘,亦強迫男童口交及肛交。男子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與未成年男子肛交、作出猥褻行為、非禮、製作及發布兒童色情物品共5罪,被判監9年4個月。被告上訴刑期,上訴庭今公佈判詞駁回上訴,指案中事主對被告要求感到驚恐噁心,無力逃跑下只能屈從,任由被告蹂躪。

判詞指,案中有多項嚴重加刑因素,首先48歲被告李國偉曾向6名少年干犯同類罪行,被判監禁12年,出獄後僅13個多月便干犯本案,而且被告患有孌童癖,持續危害少年人,判刑須帶足夠阻嚇力,尤其是上一次判刑時已表明被告重犯機會高。判詞續指,事主遭受嚴重創傷,青春期中的男孩遭逢此等不幸,或會長留腦海,飽受痛苦折磨,加上2人年齡相差達32歲,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以及侵犯次數和時長,還有相片片段成為永久紀錄,故不認為控罪刑期明顯過重。

判詞又指,法官翻看涉案相片片段、對話謄本後,認為事主從未表達同意或願意,相反事主迅速意會到自己受人誘騙,對被告要求感到驚恐噁心,無力逃跑下只能屈從,任由年長的被告蹂躪,故認為刑期恰當,駁回上訴。

案發時任職電工的被告李國偉,13年前干犯12項同類罪行,被重判監禁12年。被告2018年7月29日出獄後,在2019年9月9日在街上隨機挑選本案男童,自稱是富翁,又表示願意成為男童的父親並供養男童。男童跟隨被告到其家後,被要求成為被告妻子。被告強迫男童口交10分鐘,及後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與男童肛交20分鐘,在肛門內射精。被告手機內被搜出17張相片及9段影片,拍攝到男童裸體,以及2人口交肛交情況,被告亦曾傳送有關相片及影片予他人。

案件編號:CACC289/2021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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