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靜茹演唱會「柱子擋視野」案一審宣判 法院:按比例退還部分票款
2024-06-20 13:00
上海閔行區人民法院今(20日)天上午,對梁靜茹演唱會柱子票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判令被告以階梯式退票。
2023年4月,原告倪某等九人通過第三方銷售平台購買了梁靜茹上海演唱會的門票,票價分別為699元、999元、1299元(人民幣,下同)等,主辦方為被告上海某演藝公司。2023年5月20日、5月21日演唱會開場,原告等人入場後,發現其門票位置的視線受舞台承重柱不同程度遮擋,嚴重影響觀看體驗。在演唱會結束後,原告等人不接受相關調解方案,故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原告認為被告未提前告知其售賣的座位存在視線被遮擋的嚴重瑕疵,對消費者存在欺詐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知情權,不僅應向原告返還票款,還應進行懲罰性賠償,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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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觀點
首先,原先的舞台設計並無承重柱,演出前製作方為了提升演出效果,增加了影音設備,導致承重超出場館吊頂安全標準,為安全考慮,故臨時增加了舞台角柱作為承重,屬於常規舞台設計。
其次,原告證據不能證明其視線被遮擋,即使被遮擋,也尚未達到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程度。現場演出是聲、光、色、舞台、表演、現場氛圍等相結合的整體,其中現場氛圍感尤為重要。被告從未在任何宣傳資料中明確過舞台沒有柱子或者無任何視角遮擋,演出現場的設施設備不可避免會對某些位置的觀眾視野造成不同程度的遮擋。
再次,本案原告既未現場提出異議,也未中途退場,案涉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原告再要求退款沒有合同基礎和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公平及誠信原則。綜上,被告不存在欺詐的故意和欺詐行為,如果一定要說被告有責任,最多也是過失。
法院:未構成欺詐 但違約
閔行區人民法院結合雙方當事人訴辯稱意見及在案證據,經審理認為被告售賣「柱子票」的行為尚未構成欺詐,但被告顯然對受遮擋的程度以及觀眾可能的反應嚴重估計不足,疏忽大意的過失更符合客觀實際,原告購買了由被告舉辦的梁靜茹演唱會的門票,雙方建立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應全面履行義務。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的服務存在明顯瑕疵,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由於觀眾對於演唱會的體驗是多方面的,不僅僅在於看,還在於聽,在於感受,在於互動等。因此,雖然原告等人在全程觀看演唱會的體驗感上不盡如人意,但不足以認定被告構成根本違約,加之原告並未提前退場,故原告要求被告全額退款的請求,法院難以支持。鑒於演唱會已經結束,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故原告有權要求減少價款,被告應當退還部分票款。退款比例上,也應結合票價,採用階梯式的退票比例。
故法院根據本案中原告的實際情況,判令被告按單張票價420元、650元、910元的標準退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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