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辯方指被告張銘裕曾轉發引爆器片段至屠龍小隊群組 但控方無法證明張是知情參與串謀

2024-08-08 10:50

辯方陳詞指控方無法證明張銘裕是知情參與串謀。資料圖片
辯方陳詞指控方無法證明張銘裕是知情參與串謀。資料圖片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68天審訊,辯方續作結案陳詞,引述黃振強供稱同謀者吳智鴻表示不需要屠龍小隊協助製造引爆器,即使被告張銘裕曾轉發引爆器片段至屠龍小隊群組,在張銘裕手機作為證物情況下,控方卻沒有擷取資料以證片段是來自吳一方,無法證明張銘裕是知情參與串謀。

辯方陳詞指控方無法證明張銘裕為知情串謀者

控方早前指,張銘裕在11月27日於「滅龍」群組分享引爆器片段,必然是同謀者吳智鴻一方傳送予他。辯方今引述黃振強(控方指是屠龍小隊隊長)供稱吳智鴻從沒要求屠龍小隊協助製作引爆器,對話顯示吳表示會由「遙控佬」負責,控方表示賴振邦(證供指試爆時在場)手機有一張與片段環境相似的照片,但辯方關注不知為何相片建立日期是11月28日,較張銘裕傳送片段的日子遲,而專家指依據賴振邦手機圖片,無法確定引爆器是否可用,是否與華仁炸彈裝置一樣。

辯方質疑張銘裕電話早已成為控方證物,若吳智鴻傳送影片予張銘裕便會有紀錄,控方卻沒選擇擷取內裡資料,辯方問「擺上網公諸同好,又有咩證據價值?」,無法證明張銘裕是知情參與串謀,加上吳智鴻和賴振邦手機中亦不見該片存在,片段可以來自網絡。

黃振強畫像。
黃振強畫像。
女被告劉佩凝。何健勇攝
女被告劉佩凝。何健勇攝

辯方續指,黃振強曾與隊員Kan研究12月1日使用炸彈,辯方曾問黃其隊員是否知情,黃回應指打算部署好才詢問隊員,辯方質疑是違反共識,黃回答「我明白」。黃又同意12月3日與吳智鴻商討計劃後,當日沒有諮詢隊員,解釋自己當時才確實得悉12月8日行動,故辯方認為直至12月3日,隊員對本案計劃仍是不知情。

黃振強遲遲未道出真實計劃 對隊友諸多隱瞞

辯方引述群組12月6日的對話內容,有隊員在群組問「其實我哋會做邊個plan」,即是隊友仍不清楚計劃,黃振強同意沒有按吳智鴻提供的地圖解釋炸彈和槍手位置,辯方續引述有成員聞言要引警後稱只是平常做的事,辯方質疑「係咪真係咁簡單?」,為何黃不原原本本、真真實實地道出計劃,隊員方可決定參與與否,辯方指「最緊要講殺警察好大劑...要走佬㗎!」,惟黃隱藏炸彈、油站附近引爆、「走佬」和人群情況。辯方又強調張銘裕在12月6日凌晨1點45分在群組發言後,直至12月7日下午5點多才再參與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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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表示屠龍小隊非首次輕裝活動,即使本案涉安全屋、避彈衣、倉庫有何問題?平常都有,並不代表打算參與黃振強的大計劃,環境證供不支持控方說法。

黃振強供稱要向吳確認炸彈位置,直至12月8日凌晨,與吳智鴻到灣仔「踩線」,辯方稱當時方確實炸彈如何擺放,但沒有證供顯示黃其後與張銘裕在安全屋提及。

指兩從犯證人黃振強與彭軍壕均非誠實可靠證人

辯方指控方依賴指證張銘裕的證據為:黃振強供稱張銘裕知情、12月7日晚有在安全屋進行簡介。辯方指黃振強並非誠實可靠,黃稱被捕時遭警方毆打,但警員作供時否認;黃的錄影會面顯示他前言不對後語。證供顯示12月7日晚多名陌生人在安全屋,辯方說法是不可能開會,加上黃當時對計劃也只是略知一二,彭軍壕供稱黃在12月8日凌晨飯局中問行動細節。

辯方還指,彭軍壕亦非可靠證人,他拒絕交出手機密碼,直至今日都沒有其手機資料,質疑彭是否「有嘢唔想俾人知」。

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同被控一項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他們再被控一項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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