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紀律處分4間找換店 涉違《打擊洗錢條例》 其中3間遭公開譴責

2024-09-03 15:41

海關紀律處分4間找換店 涉違《打擊洗錢條例》 其中3間遭公開譴責
海關紀律處分4間找換店 涉違《打擊洗錢條例》 其中3間遭公開譴責

香港海關今日(9月3日)對紀律處分4名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涉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訂明的法定規定,當中有3間找換店遭海關公開譴責及命令糾正,分別為「Famous Exchange」、「英皇找換店」以及「開心找換店」;其餘1間則僅被命令糾正。

「Famous Exchange」方面,海關指其沒有備存與匯款交易有關連的文件紀錄;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某客戶或某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及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英皇找換店」方面,海關指其沒有備存與匯款交易有關連的文件紀錄;及在匯款交易之前,沒有識別及核實匯款人之實益擁有人的身分或代表客戶行事的授權。

「開心找換店」方面,海關指其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前,沒有識別及核實客戶的身分或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及/或代表客戶行事的授權;在匯款交易之前,沒有記錄收款人的地址及/或接獲指示的時間;及沒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在牌照指明的處所營業的停業日期。

至於其餘一間金錢服務經營者,則涉及未有在指定時間內向海關具報用作提供金錢服務的銀行帳戶已改變的詳情。

就上述的違規情況,海關早前已檢控該4名金錢服務經營者,今日再向他們紀律處分,藉此向業界發出具阻嚇性的信息。海關提醒各金錢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從《條例》訂明的法定規定。違反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海關亦可紀律處分,包括公開譴責、罰款及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糾正。最高罰款額為1000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之金額的3倍(以金額較大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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