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認3次強姦11歲親女 自認「禽獸不如」求輕判 官舉父姦女判18年案例供控辯參詳

2024-09-10 13:58

被告承認3度強姦親女,自認禽獸不如。資料圖片
被告承認3度強姦親女,自認禽獸不如。資料圖片

39歲運輸工3年半前於家中沒穿內褲晾曬衣服,遭11歲親女拉低短褲後,拍打女兒胸脯回敬,其後無視幼子在客廳,於房間內對親女撫胸指插陰道,並將她強姦。女兒翌月兩次再遭父親侵犯後,借同學手機發WhatsApp訊息將受辱一事向母和盤托出。運輸工今於高院承認3項強姦罪,法官陳慶偉將案押後至9月23日判刑,以待控辯雙方研究及考慮法庭提供的案例。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自認「禽獸不如…無面目見個女」。

女兒在場下不穿內褲晾衣服

被告L.K.H.報稱運輸工人,承認於2021年3月某天、2021年4月1日及2021年4月15日之間的某天、以及2021年4月16日與2021年4月30日之間的某天強姦女童X。被告與同居女友Y育有一子一女,即事主X及其弟弟。X於2010年出生,案發時11歲。

案情指,被​告於2020年11月至2021年5月期間因失業而大部份時間留在家。事發於2021年3月中某個周六或周日的下午約4時,被告、X及其弟同於沙田的家中,弟弟獨自在客廳,而被告和X在廚房晾衣服,被告當時身穿短褲、沒穿內褲。X突然站在被告身後並拉低他的短褲至大腿位置,被告穿好褲子後用左手拍打X的胸部。

3次強姦親女

X其後返回房間並躺在碌架床的下格床上,被告進入房間並撫摸X的胸部,之後脫去X的褲子及內褲、將右手的中指及食指插入X的陰道。被告後來推倒X,並在沒使用安全套的情況下將陰莖插入X的陰道,期間被告說X頑皮,X沒說話但左右扭動身體反抗。被告最後抽出陰莖,在自己的右手射精。X事後曾不理睬被告,但在被告向她道歉後再理睬他。被告要求她不要將事件告訴母親。

第二次事件發生於2021年4月上旬一個周六的下午約3時,被告和X在家中主人房床上使用智能電話,被告觸摸X的胸部後,脫去她的褲子並將陰莖插入X的陰道,期間X說「不要」但被告沒理會她。同月下旬一個周六下午約2至3時,被告和X躺在家中主人房的床上使用智能電話,被告再將陰莖插入X的陰道,期間X感到劇烈的痛楚,要求被告走開,又稱想找母親。X曾大叫被告的名字,被告明白X的意思是在說「不要」,但他沒理會。X事後走到洗手間哭泣。

「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

直至2021年5月13日,X借用同學Z的電話,透過WhatsApp發訊息給母親Y,要求Y與被告分開,因為被告會迫X與他性交。Y於是與被告對質,並要求他搬離家中。同學Z的母親2021年6月透過Z手機中的訊息得悉X的遭遇,Z母通知學校社工,最終Y在學校社工的建議下報警;被告2021年9月9日被捕。被告在警誡下稱:「我好後悔對個女做咗呢啲傷天害理、禽獸不如嘅事,我無面目見我個女,因為我搞咗佢。」

辯方指,被告唯一的求情理由是認罪,而辯方已將書面求情陳詞呈交給法庭。辯方承認案情嚴重,並提出案例要求法庭在判刑時參考。陳官看過辯方文件後回應指,從沒試過只判強姦罪成的被告入獄5年,並進一步稱,2018年1名70多歲男子因強姦親女被裁定3項強姦罪成,判囚18年。陳官下令控辯雙方研究及考慮這案例,並下令本案押後至9月23日判刑。

案件編號:HCCC387/2023
法庭記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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