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聯遭入稟要求披露帳目及遷出會址等 雙方達成和解 法庭批准撤回傳票 押後處理訟費

2024-10-03 12:14

案件今日於區院再展開聆訊。資料圖片
案件今日於區院再展開聆訊。資料圖片

香港專上學生聯會每年依照會章收取「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撥款,該公司去年入稟區院,要求法庭頒令學聯遷出兩個會址及交出鎖匙,並指學聯以信託形式替公司持有約247萬元;該公司另申請臨時禁制令凍結學聯名下銀行戶口獲批准。案件今(10月3日)於區院再展開聆訊,公司一方透露雙方已達成庭外和解,聆案官陳業禧遂批准終止法律程序及撤回相關傳票,而訟費議題則押後以書面形式處理。

原告為「學聯及學生活動基金有限公司」,今由大律師陳慕賢代表;被告依次為羅芷澄、郭維、陳穎茵及孫昊賢,今由大律師葉承昊代表。根據原告入稟狀,羅、郭和陳是學聯的幹事,而孫是學聯名下銀行戶口簽署人。

案件原訂今天處理原告方的合併傳票,原告要求把兩名現任的學聯幹事加入本案訴訟當中。惟原告今向法庭確認,雙方已達成庭外和解,故申請撤回傳票,並確認不會繼續法律程序及撤回去年向法庭申請的臨時禁制令,陳官批准原告的申請。

陳官其後向雙方提起訟費議題,並指一般在此情況下、原告須支付訟費。被告方亦指出,4名被告在原告提出訴訟時已非學聯幹事,郭當時不在香港,而羅則在服刑當中;翻查資料,羅在2022年因暴動罪成而被判入教導所。原告方則指,4名被告事發時擁有學聯的控制權,認為並沒有控告錯誤的對象。陳官最終批准押後,並以書面形式訟費議題。

案件編號:DCCJ 3030/2023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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