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串謀欺詐聯交所等罪成 還押下月8日判刑 控方將申請充公涉案財產

2024-12-09 11:14

詹培忠(圖)與詹劍崙父子串謀詐騙罪成。資料圖片
詹培忠(圖)與詹劍崙父子串謀詐騙罪成。資料圖片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兒子詹劍崙10年前涉嫌串謀他人在配售可換股票據,以增加上市公司股本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詐騙聯交所、該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和股東,涉及犯罪得益逾4,200萬元。詹培忠父子被廉署控告2項串謀欺詐罪,同案65歲女子被控1項洗黑錢罪。3人不認罪受審後,法官練錦鴻今於區域法院裁定3人罪成。詹培忠不求情,3名被告先行收監,另兩人求情押後至下月8日進行。

詹培忠將遭控方申請充公涉案財產

控方於詹培忠表明不作求情後,交代其1998年或之前有3項不類同案底。練官將案件押後至下月8日求情及判刑,3人還押候判,控方屆時將會申請充公詹培忠涉案財產。

練官判詞指2項串謀欺詐罪中,接納同謀馬鐘鴻助手X供詞,指其說法與事情發展相符,認為馬鐘鴻為整個買殼交易的發起人,不但是金馬集團的統領,亦在購買亞洲資源股票、發行配售新股、發行配售換股票據及處理其換得的股票案等行動中,明顯在幕後指揮及提供資金,如此迂迴地得到亞洲資源的控制權,唯一的目的是為了達到公器私用,以上市公司作為發展其個人野心的工具。

詹培忠否認串謀詐騙罪。資料圖片
詹培忠否認串謀詐騙罪。資料圖片

馬鐘鴻隱藏身份幕後操控亞洲資源

練官續指馬與其他人進行協商以求以買殼方式得到公司的控制權雖然本身並不犯法,但他隱藏身份,目的明顯是意圖隱瞞個人盤算,不用向其他股東交代就亦令負責監管公司運作及維護小股東權利的一眾股東未能發揮監管之責,更令其他小股東失去強制收購的權利,亞洲資源亦最後變成其私器,小股東的利益亦變成其個人野心的犧牲品,亦令聯交所未能發揮監管的作用。

此外,其以代理人購買亞洲資源股票的目的,唯一可能是為了瞞騙公眾以及其他持份者;此等行為,在一個合理的人的眼中,是不誠實的,再加上他不公開透露其擁有實際權益這事實,練官認為這是故意的行為,唯一推論是他自己都知道此等行為至少是不誠實。

吳良好受詹培忠指示買賣股票

X指稱吳良好是詹培忠的「人頭」,曾持有及賣出亞洲資源等股票,買賣股票金額與詹培忠提供或收取金額雷同。之後「人頭」把所有百德國際的股份平均轉讓四名與詹培忠妻子李錦珠中文同姓、報住在其妻子名下或其妻子獨資擁有的公司的物業的人士,四名轉讓見證人均報住同一地址,有關表格亦有人手書詹培忠辦公室電話,股票証書最後為詹培忠的辦公室助理取走。2018年廉署人員在詹培忠的辦公室搜得多份有關「人頭」持有和沽出亞洲資源股票、亦包括將可換股據轉換成股票的紀錄,唯一可能的引伸是詹培忠清楚得知「人頭」處理亞洲資源股票的詳情,後者亦非一般的獨立投資者。

從上述兩次沽出及購入股票及資金流動的模式,再加上在詹培忠辦公室搜得的紀錄,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人頭」所購入及沽出亞洲資源的股票及其資金的實權擁有人為詹培忠。練官裁定「人頭」名下股票及票據的實權擁有人是詹培忠,「人頭」受到詹培忠的指示之下處理該等股票。

詹培忠策劃並與馬鐘達成買殼交易協議

練官指X的證供得到大量的文件及紀錄支持,接納馬和詹培忠先在2013年7月在酒店咖啡廳進行初步商談,X其後陪同馬及詹劍崙往訪潮州、馬和詹劍崙臨時改變行程,雙方已達成買殼交易的主要條文:即先售以股票,然後再發行可換股票據以收購70至75%的股權。練官認為詹培忠及「人頭」同時賣出亞洲資源的股票、亞洲資源發行新股及配售換股票據的一連串動作,都是為了實行買殼交易。廉署人員2018年4月16日在詹培忠的金鐘寫字樓更搜得一份有關亞洲資源控制股控制權的計劃,推論詹培忠是整個買殼交易的策劃者,他利用詹劍崙身在亞洲資源領導層之便,主使執行買款交易。

女被告王蓓麗被控洗黑錢罪罪成。資料圖片  ​
女被告王蓓麗被控洗黑錢罪罪成。資料圖片 ​

練官根據法證會計師的分析,指買賣股票、資金來源及去向至少有部份是經馬氏的親人如其妻子吳琪、其代理人如被告王蓓麗或其他追溯到與馬氏有關的人,當中更有個案極之曲折盤旋、根本不可能說是普通的商業活動,因此認為這些安排,除了是為了混淆視聽、以隱藏幕後操縱者的身份和關係之外,並無其他可能的解釋。練官裁定詹培忠及詹劍崙有和馬等人達成買殼交易的協議之餘,亦有按協議買得亞洲資源大部份已發行股份,目的是取得亞洲資源的控制權。

詹培忠兒子詹劍崙有實行買殼交易並合作隱瞞

詹培忠在成為亞洲資源的單一大股東翌日,詹劍崙已被委任為執行董事,更在兩個月內成為公司主席,唯一可能的引申是詹培忠在亞洲資源的高層人員的任命過程和其運作有極大的影響力,詹劍崙的任名,亦是與其成為第一大股東有直接關係。詹培忠在亞洲資源並無職銜,對亞洲資源或聯交所無申報之責,但其加入協議串謀不披露買殼交易,有行動及意圖安排另處賣出「人頭」名下的股票,再協助馬不具名地獲得配售票據,詹培忠有實際實行買殼交易,並與他人合作隱瞞。

練官轉指詹劍崙曾到深圳金馬總部拜會馬氏,顯示詹劍崙已經參與潮州之旅,獲解釋買殼交易的安排,買殼交易的細節其中包括賣出股票及發行票據。2013年7月12日,詹劍崙以主席身份主持的亞洲資源董事會中,通過發行配售新股;8月5日,詹劍崙以主席身份向董事會首次介紹增城項目,並建議發行可換股票據籌募作為購買該項目及營運資金。練官認為唯一可能的引伸,就是詹培忠以其實際上是利用其亞洲資源單一大股東之權力,安排詹劍崙成為執行董事及公司主席,視該上市公司為私有財產,與馬鐘鴻等人達成買殼交易,並訂下了實行方法。

詹劍崙。資料圖片
詹劍崙。資料圖片

詹培忠父子以隱名行事顯見明知行徑不誠實

詹培忠父子不是在每個場合都同時出現,但二人在不同的場面,都是和馬氏商談同樣事項,兩人亦有一同出席亞洲資源的會議及飯局;買殼交易亦在詹劍崙以公司主席身份逐步做到。事後詹培忠亦在馬氏及詹劍崙在場時,宣稱詹培忠父子於買殼交易內的責任已經完成。詹劍崙的回應,亦反映了他不但知情,亦是協議一員。練官裁定詹培忠父子清楚知道買殼協議,協助馬氏等人以不具名方式取得亞洲資源的股票,從而取得其控制權以實行馬氏在香港融資、購入其控制的內地房地產的企圖。

練官認為詹劍崙清楚知道發行可換股票據融資以至收購內地物業都是為了實行買殼交易,而非純粹為了公司福祉,身為亞洲資源執行董事及主席,對董事會、亞洲資源這實體及其小股東都有授信責任,把買殼交易一事在董事會披露,以便其他董事在得到全部資訊、衡量實體及小股東利益之後作出決定。而從其與馬氏一方的商討、計劃及所採用的手法,更清楚表現各同謀者皆視亞洲資源這個已上市實體為私產,可以私相授受及作為私人圖利的手段;從一個明理的人的角度看來,這種行為明顯是不誠實的。詹培忠父子亦非財經新手或初次涉及上市公司的運作,他們選擇以隱名或不具名的手法行事,更顯示他們自己也知道此等行徑不誠實。

官批同謀者私相授受繞過聯交所令股東權益受損

練官批評本案同謀者私相授受,為了私人得益、利用財技把一間上市公司當作私人財產轉賣,受害者除了是亞洲資源之外,亦是公司的小股東,他們除了未能得到強制性要約收購這選擇之外,亦令其私人投資變為他人生財工具。買殼交易本身雖非犯法,亦無需向聯交所申報;但其執行方式,尤其發行票據的目的以及隱瞞買賣股票者身份以避免上市科質疑,令董事會未能發揮其應有作用,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因而令公司及股東受到損失,更令上市科未能執行其公眾責任。練官終裁定詹培忠父子2項串謀欺詐罪成,另不接納王蓓麗證供,亦裁定其洗黑錢罪成。

隱瞞協議詐騙聯交所

被告依次為77歲董事詹培忠、52歲商人詹劍崙及65歲無業婦王蓓麗。詹培忠及詹劍崙否認於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串謀馬鐘鴻、及其他人詐騙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會和股東,即隱瞞或未有披露馬鐘鴻與詹培忠和詹劍崙達成協議,馬鐘鴻會向詹培忠支付2.1億元以控制亞洲資源全部已發行股本的70%至75%;使亞洲資源董事會批准配售新股及配售可換股票據,目的是增加全部已發行股本,促進上述非法協議的執行,而有關可換股票據行使可換股權後可換取的股份,佔當時已發行股本約566.67%;及在亞洲資源公告和通函中虛假地表示,董事或股東在該可換股票據協議並無重大權益,致使亞洲資源的股東通過決議。兩人亦就上述協議被控串謀欺詐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王蓓麗則否認與馬鐘鴻在2013年10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由亞洲資源發行、本金金額為4,2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案件編號:DCCC439/2022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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