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站控制主任控前僱主無理解僱 申索賠償
2018-05-29 16:54
被告人為香港機場地勤服務有限公司(下稱 HAS) ,原告人為前HAS航站控制主任Boota Singh。Singh指自己於2004年在香港國際機場地勤服務有限公司任職停機坪主任時,左腳踝因工傷而受傷,其後6年間因該工傷曾進行9次手術,並需申請間歇性病假。香港國際機場地勤服務有限公司於2008年與HAS合併後,HAS提供航站控制主任的長期職位予Singh,該職位主要在室內工作,不需要他外出工作。HAS對Singh身為航站控制主任的表現一直感到滿意。
Singh其後於2012年因交通意外再傷及其左腳踝,他於2013年6月復工並工作至9月底後,於同年10月再進行一次左腳踝手術,Singh於2014年11月再復工。
Singh指HAS因他工傷導致其左腳踝部分身體機能缺損於2014年12月29日非法終止其僱傭合約。HAS作出一切合理的嘗試,但被解僱後從未確保任何其他長期就業機會。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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