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藐視法庭申法援被拒 印裔男入稟要求政府賠償訟費
2018-10-02 13:30
印裔男子3年前偕女友往勞資審裁處應訊,在庭內等候期間與朋友聊天,不但無視審裁官多番警告,更揚言要報警處理。審裁官最終裁定男子藐視法庭罪成立,判他罰款5000元,但男子去年上訴得直。事件餘波未了,男子上周再入稟高等法院,指控政府未有為在法定審裁處被控藐視法庭人士提供法律援助,要求法庭頒令政府賠償訟費。
申請人Mahesh J Roy獲批法援應付去年的上訴聆訊,並今次司法覆核申請。他被指於2015年8月19日,在一宗勞資糾紛案審訊時滋擾聆訊,審裁官最終裁定他的行為構成《勞資審裁處條例》第42條中的「侮辱行為」。惟上訴庭法官認為,審裁官未聽取抗辯便逕自裁決的做法倉卒,又認為案件本可以道歉了事,但審裁官卻無考慮接受道歉,遂推翻原審裁決。
在今次申請中,申請人質疑在同類案件中,若被告人在競爭事務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干犯普通法下的藐視法庭罪,便無法申請法援。就他的案件而言,他的法援申請被拒,只能以微薄資金聘請私人律師,又因言語問題所限,僅能給予對方有限指示。他其後向大律師公會查詢是否可申請該會的義助服務計劃,但由於他不能說中、英文,又未能承擔私人傳譯服務費用,故申請同樣被拒。
在同月27日的聆訊中,申請人要求暫緩聆訊以待法援上訴結果,但審裁官拒絕要求,並於同日判申請人罰款。其後申請人的法援和定罪上訴先後得直,兼獲上訴訟費。
惟上訴庭法官在判詞指出,勞資審裁處的聆訊中並無「控方」,法庭無可以頒發訟費令的對象,而《法律援助條例》和當值律師服務均不涵蓋勞資審裁處的聆訊,故政府當局應優先設法補救現行機制的缺口。
申請人透過律師去信民政事務局局長,要求局方澄清政策,但僅獲對方簡短回覆。申請人又於去年10月就今次覆核申請法援,但被拒絕。申請人去年2月提出上訴,並於今年3月上訴成功,但法援署直至今年7月才正式批准他的法援申請。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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