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政府多年誤解電訊及廣播條例濫收牌費 無線入稟追回金額
2018-11-12 13:25
原告分別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及曾營運無線收費電視的大台網有限公司(Big Big Channel Limited,前稱無線網絡電視有限公司);被告則分別為律政司司長及通訊事務管理局。根據入稟狀,政府多年來在缺乏法理目的、未獲立法機關授權下,越權索取過多牌照費用。
入稟狀附件詳列兩原告被要求付費的牌照種類,包括在《電訊條例》下的綜合傳送者牌照、固定傳送者牌照、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自設對外電訊系統牌照等,並在《廣播條例》下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本地收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及非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入稟狀未有列明各項牌照費的金額。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於去年11月表示,利用大氣電波頻譜不需向政府繳費。無線電視發言人回應時形容政府言論「莫名其妙、匪夷所思」,又指無線每年須繳付近2000萬元牌照費。
終審法院去年底裁定,通訊事務管理局向電訊商徵收牌費只應作日常營運,不可藉此增加庫房收入,現時徵收牌費屬過多。事後多間電訊商入稟,向政府追討濫收的牌費。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2:27
更新時間: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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