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聘用4非法勞工 僱主判囚18星期
2019-01-07 16:28
一名香港居民僱主及其公司因聘用4名非法勞工,於上周五(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及罰款。
入境處調查人員於2017年11月8日連同警務處和勞工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在尖沙咀一間餐廳站內拘捕4名正在從事侍應工作的印尼籍女子。聘用該4名非法勞工的香港居民僱主亦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勞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該香港居民僱主因並未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於上周五(4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4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他承認控罪,各項控罪被判監禁9星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他合共被判監禁18星期。而持有該餐廳的公司則被控4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各項控罪被判罰款2.2萬元,合共罰款8.8萬元。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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