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案】代朋友湊女燒腳捏陰部 同性情侶被判囚2年10個月及2年8個月

2019-01-17 12:40

兩女被告為37歲陳天佑及42歲馮嘉寶。
兩女被告為37歲陳天佑及42歲馮嘉寶。

相戀12年的同性情侶去年代為照顧朋友4歲女兒時,稱女童因經常說謊而「無耐性」,對女童施虐,包括用打火機燒傷女童腿部,捏其陰部,更引發半昏迷、呼吸器相關肺炎連帶敗血性休克及右視盤出血等,女童身體及面部亦多處瘀傷擦傷。兩人早前認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指出二人用鐵鋏夾鼻虐待女童的片段可見,是「惡意的洩憤」,應為沒有寬大處理的理由,分別判首被告入獄2年10個月及2年8個月。

兩女被告為37歲陳天佑及42歲馮嘉寶,他們早前承認一項虐兒罪,作男性打扮首被告陳天佑另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適合或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首被告代表大律師蕭震然求情時,先指出傳媒刊登了女童的照片,又質疑傳媒何以獲得庭上未有公開文件的資料,遭暫委法官何俊堯提醒「同求情有咩關係?」,又問「對當時人有無影響?」蕭大狀表示沒有,何官逐指該些事項「唔係由你嚟提出」,但蕭仍表示希望何官可以在判詞中,指出傳媒報導手法的問題,被反問「你睇過幾多份判詞有提到傳媒?」,認為蕭的論點並不恰當,「跳得太遠」。並著「集中返需要做嘅事」。

何官甫開庭即向蕭大狀指,開庭前才收到他的書面陳詞,未有時間閱覽,望他下次可於較早時間呈交予法庭。

案情指,女童媽媽於獄中認識陳天佑,案發時是第2次托兩被告照顧女兒。女童媽媽其後於2017年1月24日至30日期間曾經以WhatsApp及Facebook訊息聯絡陳,但不得要領,即使登門造訪而沒有人應門便離開。陳於2017年12月1日早上致電女童媽媽指女童弄傷下巴並失去知覺,陳為她進行心肺復甦法後恢復意識,但在女童媽媽及親生父親到場時,女童已經陷入半昏迷並遍體鱗傷,在送院途中不斷抽搐嘔吐。

法庭記者:陳楚琨

馮家寶(左一)和陳天佑(左三)。資料圖片
馮家寶(左一)和陳天佑(左三)。資料圖片
兩女被告為37歲陳天佑及42歲馮嘉寶。
兩女被告為37歲陳天佑及42歲馮嘉寶。

首被告陳天佑辯方大律師蕭震然。陳楚琨攝
首被告陳天佑辯方大律師蕭震然。陳楚琨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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