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加價218元變518元 屯門美甲師判社服令賠償300元

2019-01-28 12:08

首被告周韻詩。
首被告周韻詩。

屯門一間美甲店疑以「試造價218元」作生意招徠,但有顧客享用其中2項服務後,發現套餐實收518元,先後向消委會及海關投訴,涉案店鋪美甲師及負責人各被控一項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案件經審訊後,負責人因未能肯定其知悉單張內容,罪名不成立;而最終美甲師則被裁定罪成。裁判官指出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最高處以罰款10萬,及監禁2年,顯示大眾對該罪行的不滿及深惡痛絕,認為罰款不足以顯示阻嚇性,今在屯門裁判法院判處美甲師8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須向事主賠償300元。

首被告周韻詩為涉案美甲店「富甲一坊」的美甲師,其於自辯時被裁定罪成。暫委裁判官馬漢璋判刑時指該間美甲店用誤導性手法,標明試做價218元,包括「延長」及「畫花」的服務,以吸引客人光顧。但就在事主接受服務到一個階段才表示要加收額外費用,事主別無選。而該美甲店在事主向消委會投訴後仍未有作出賠償,更要經海關查緝。

被告作為直接與客人接觸的職員,在本案屬「相當份量角色」,而單張雖有遺漏,若被告有表達清楚,可令事主作出合理公正的選擇。被告自己亦曾供稱入職不久,雖覺單張說明不妥,但就只是「照公司咁做」,未有考慮到顧客的利益。

他亦指出美甲店職員除了底薪外,另外會有最高15%佣金,無疑是鼓勵員工「多勞多得」,執行公司的政策。若然是公司的負責人或股東被捕,要處以阻嚇性的罰款,因案件非單一性而涉案銀碼不少,直言「呢啲不良營商手法唔可以繼續」。

由於被告背景報告評價正面,深感悔意,已受到很大教訓,雖現仍任美甲師,但承諾會避免同一事件再生。考慮到被告初犯等因素,判處80小時社服令及賠償。

法庭記者:陳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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