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陪審團續退庭商議 法官提醒可接受部分裁決

2019-03-22 11:20

左上:梁天琦、容偉業;左下:李諾文、林傲軒。 資料圖片
左上:梁天琦、容偉業;左下:李諾文、林傲軒。 資料圖片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4人涉嫌於2016年2月初旺角騷亂中參與暴動一案,陪審團自周一中午起退庭商議3天半,至今未能達成裁決。陪審團今早9時30分再議。

4名被告依次為梁天琦、李諾文、林傲軒及容偉業。全部被告各面對1項暴動罪,容偉業則另外被控3項暴動罪、1項襲警罪、1項煽惑參與非法集結和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陪審團今早提出一條問題,有關參與非法集結的條例中,(1)有沒有區分直接或間接,(2)鼓勵行為有沒有指向性,(3)是否多於一人受鼓勵才算是鼓勵,(4)暗示的言語是否算是鼓勵?

針對(1)和(2)的提問,法官解釋,陪審團須先肯定被告人身在現場,然後憑被告說的話和作出的行為,判斷被告人有沒有鼓勵意圖;之後再考慮被告人所鼓勵的對象是否有機會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或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倘若在場人士有作以上行為,陪審團須判斷他們是所被告的鼓勵下所作出的。

針對(3)的提問,法官表示,受鼓勵的人即使只有一個,被告的行為仍構成鼓勵。

針對(4)的提問,法官解釋,鼓勵可以是透過言語或行為表達。控方舉證時,只舉出一項言語方面的鼓勵,指第四被告容偉業大喊「快啲嚟幫手啊」,辯方就字眼有爭議,法官建議陪審團參考謄本資料。法官坦言,陪審團不須理會內容是否暗示,陪審團只須決定該宣言是否構成鼓勵,或是否為了鼓勵別人作出「非法集結」控罪元素的行為;而作出以上行為的人又是否被該宣言所鼓勵。

法官指示陪審團,留意被告的言語、手部動作等決定他是否煽惑非法集結時,切記考慮整體環境和第四被告是自閉症患者的身分,以及評估第四被告對現場環境、其他在場人士、公開宣言的掌握和理解。

法官重申,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須證明所有控罪元素。倘若所有元素被證實,陪審團有責任裁定被告有罪;倘若有元素不能被肯定,陪審團須裁定被告無罪。

法官向陪審團續指,若陪審團經過仔細討論後仍無合理機會就某幾項控罪達成裁決。法庭會接受達成裁決的部分,並解除陪審團就未能達成裁決控罪的職務。

法庭記者:蕭文軒

建立時間:09:38
更新時間: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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