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鑾雄就《逃犯條例》修訂申司法覆核 指引渡不應具追溯力
2019-04-01 12:40
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於2014年因賄賂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及洗黑錢,在澳門被判入獄5年3個月,但香港和澳門並無引渡協議,劉鑾雄與同案的南華足球會前班主羅傑承均缺席聆訊。
惟政府近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令2人或有機會被引渡至澳門服刑。劉鑾雄今早發聲明指,已就《逃犯條例》修訂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劉鑾雄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和彭耀鴻等代表入稟。根據入稟狀,申請人要求法庭裁定將他引渡至澳門的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保障公平審訊和被告人權利等的條文規定。申請人又認為,按照現時草擬方式,《逃犯條例》修訂不應具追溯力,任何在修訂生效前被定罪的人,都不應被移交至與港府無引渡協議的地區。另外,由於移交逃犯的程序牽涉多項《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權利,若行政長官簽發證書移交個別逃犯的酌情權不受限制,便是違反逃犯的人權。
入稟狀指,劉鑾雄因頑疾而缺席澳門的審訊,但澳門法院雖承認其缺席並非不合理,卻仍繼續審訊並將他定罪。在當地法律下,劉鑾雄無機會獲得全面而公平的重審機會。現時《逃犯條例》明文禁止將罪犯引渡至中國內地、台灣和澳門,故本地法例正保障劉鑾雄免因不公平審訊而要面對長時間監禁,劉鑾雄亦依賴此法例保障,與家人安居在港。惟政府提出的修訂草案,正是尋求以不符合本港憲法和普通法的條文,移除對劉鑾雄的此等保障。
申請人指出,《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0條保障「涉及訴訟案件的人士,必須獲得平等和不偏不倚的對待」。第11(2)(d)條亦保障被告人有出庭受審和答辯的權利。在劉鑾雄的案件,由於他不自願地缺席澳門的審訊,港府若將他移交澳門當局,將違反上述2項條文的規定。
另外,普通法下的法例若無明文規定,一般不具追溯力,但港府現時有意將《逃犯條例》修訂至具有追溯效力,卻無標明追溯期限。當香港與其他司法地區簽訂引渡協議、必定表明追溯期限的同時,立法會卻無法弄清修訂草案所指的追溯力權限,或修訂法案如何影響本地居民,修訂草案勢將令立法者感到嚴重困惑。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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