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和小學洩題案律政司終極敗訴 官:被告無以自己電腦劫用他人設備

2019-04-04 12:03

案中被告左起:曾詠珊、鄭嘉儀、黃佩雯及余玲菊。資料圖片
案中被告左起:曾詠珊、鄭嘉儀、黃佩雯及余玲菊。資料圖片

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女教師洩露入學試題案,高等法院去年裁定「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只適用於未獲授權或不誠實地取得資訊的行為,駁回律政司上訴。律政司不服,今年2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法官今早頒布裁決,裁定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而其中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不算犯法,最終5位法官一致駁回律政司上訴。

終院非常任法官范禮全(Robert French)代表法庭頒布判詞。范禮全指,除非犯案人以自己電腦駭劫其他電腦,否則《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不應適用於以自己電腦犯罪的行為,而本案4名被告均沒有以自己的設備劫用他人設備。

律政司認為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法庭為確保良好的公共政策,應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採納更闊定義,否則將廢掉控罪武功。范禮全反駁指,律政司的解讀方式等同在控罪以外另立新法,偏離原有法例的涵蓋範圍和立法目的。法庭職責僅限於確立法例成立目的以詮釋法例,而非識別較好的政策目標,並作出符合有關目標的詮釋。

范禮全強調,法庭在本案中只會考慮「不誠實取用電腦」控罪是否包括以自己電腦犯罪的行為,但法庭不會在本案中討論智能電話是否「不誠實取用電腦」控罪所指的「電腦」,或以智能電話拍照及發送予他人是否「取用電腦」等相關議題。

案件4名被告依次為鄭嘉儀、曾詠珊、黃佩雯及曾的朋友余玲菊。控方指,首3名被告以智能手機拍攝一系列協和小學小一入學試題,將試題輸入至電腦文件檔再傳送予第3者。第4被告又將上述拍攝圖像轉發至另外2人的手機。高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彭中屏去年就律政司上訴裁決指,4名被告理應知悉將入學資訊保密的重要性,他們的行為可恥,理應受到譴責。惟原審裁判官正確地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4人不誠實。

法庭記者:黃梓生

建立時間:10:11
更新時間: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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