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藏煙霧餅判囚提上訴 質疑「煙霧餅」不能爆炸非爆炸品

2019-04-15 16:33

上訴人關迦曦。 黃梓生攝
上訴人關迦曦。 黃梓生攝

立法會於2015年12月二讀《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一名公開大學男學生在金鐘海富中心被警員搜出管有1公斤俗稱「煙霧餅」的氯酸鉀,事後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名成立,被判囚3個月。男學生今早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質疑「煙霧餅」不屬相關條例所指的「爆炸品」。法官聽罷陳辭押後至7月15日宣讀裁決,男學生獲准保釋等候裁決。

上訴方指出,上訴人關迦曦管有的「煙霧餅」不時用於攝影、魔術表演和戲劇演出等,由2種化學物質混合而成,燃燒效能低,點燃後只會釋放煙霧,不會產生爆炸。《危險品條例》並無界定何謂爆炸品,上訴方認為不能爆炸的「煙霧餅」不屬爆炸品。

控方則認為,法庭應對爆炸品採納廣闊定義,一切爆炸性物質都屬危險品,而「煙霧餅」絕非日常用品,需循特別途徑或自己製作才能取得。上訴人於案發當日形跡可疑,帶備口罩、手套和打火機等在立法會大樓範圍遊蕩半小時,若他當日在立法會內點燃「煙霧餅」,可能引發「人踩人」。

法庭記者:黃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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