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案撤有罪判決重審

2021-01-19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台灣太陽花學運「攻佔行政院」案,魏揚等七人二審被依煽惑他人犯罪改判有罪。最高法院認為,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昨天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判決宣布後,最高檢察署認為,本案不符抵抗權要件,公民不服從也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尊重判決但感到遺憾。

二〇一四年春天,台灣爆發持續二十多天的太陽花學運,學生除了攻陷立法院,還攻佔行政院。二〇一五年,「黑色島國青年陣線」成員魏揚等多人被起訴煽惑他人犯罪,一審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認定魏揚等七人明知行政院有拒馬、蛇籠及駐守警察,仍呼籲不特定多數人佔領行政院,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判刑二到四月不等,均得易科罰金(罰款免坐牢)。

最高法院針對「煽惑他人犯罪是否違憲」、「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要件為何」等兩大爭點多次開庭審理、辯論。合議庭昨天認為,原審有判決理由及調查不備之處,以「公民不服從行為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為由,撤銷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檢表示尊重判決但感到遺憾。檢方認為,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都屬未明文規定的概念,均需有嚴謹定義,不應僅憑最高法院單一審判庭以過分簡化的抽象描述即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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