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為人人】從「虐兒案」中反省 阻悲劇再現
2021-04-27 00:00二〇一八年初發生的五歲女童被虐致死案,經歷了二十八日的審訊,早前有判決,兩童的父親及繼母被裁定謀殺女兒罪成,被判終身監禁;而未施以援手的繼外婆,兩項虐兒罪成則入獄五年。每日審訊過程的報道都令人心如刀割,即使父親及繼母被判最高刑罰,但小妹妹的去世已對所有香港人造成不可磨滅的傷痛。
第一錯過的機會是教師未有揭發事件。學校是原生家庭以外,小孩成長的另一重要地方。學生每天上課,其實專業的教師理應不難發現學生身上有明顯傷痕。報道指兄長身上有多處傷痕,包括眼、臉、手瘀傷;若教師有千萬個理由指「難以判斷傷勢」而未有通報,例如校服遮蓋了傷痕、家長不肯合作、甚至懷疑學生說謊等,都是違反教師的專業操守。教育局應盡快制訂清晰指引或強制通報機制,不要以「難以判斷」成為「視而不見」藉口。
第二個錯過機會,是女童退學導致失聯。女童幼稚園教師作供時指曾知悉女童受虐的狀况,但其後父母安排退學,使事件不了了之,政府應設立機制通報幼童退學,亦不應因退學而與幼童失聯。
第三個擦身而過的機會,是案中的小兄長就讀學校,曾嘗試聯絡社會福利署,但社署以「非轉介個案」為由未有作出跟進。
第四是鄰居、親友的支援。法官指繼外婆是當時唯一可幫到涉事兄妹的人,可惜繼外婆未有施以援手,「知虐兒不報」。其實社福機構,例如每年獲一千多萬常規經費收入的防止虐待兒童會,可否做更多公眾教育,教導社會大眾如遇到同類情況應如何處理,設定可行又簡便機制可讓知情人士通報,並安排專業同工跟進。透過宣傳和教育,打破大眾「不要多管閒事」和「各家自掃門前雪」的古舊想法,減少悲劇再發生。
留意到坊間有不少兒童社福機構都強調「所有兒童都有受到保護的權利,免受虐待、疏忽照顧、剝削和暴力的傷害。」,我希望這不是口號。這些機構高層高薪厚職,但有悲劇發生時才向媒體「說幾句」,如黑暴事件時有家長帶幼童到「遍布汽油彈」的非法暴亂現場「感受」,實質是讓幼童處於險境,行為與虐兒無異,並已屬「疏忽照顧」,為何機構如防止虐待兒童會、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都未有適時站出來公開譴責父母?其做法不符大眾期望。
或許有人會歸咎現時未有訂立「沒有保護罪」,但難道無法例我們就不保護小孩?文明社會不應淪落至所有事情要立法規管,至少有惻隱之心、有基本人性的人都要主動保護受傷害的小孩,不應只推卸到「法例」身上。
張宇人議員
GB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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