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經時事分析】婚前需為離婚「傾掂數」﹖

2021-05-03 00:00

本港每年錄得過萬宗離婚個案,部分未能為往後安排達成共識,故有人提出婚前協議,避免爭拗。雖然這類協議在本港並無法律約束力,但隨着時代轉變,其作用和操作方式,值得更多人了解。

本港離婚數字近年維持在較高水平。在二○一九年,本港有二萬一千一百五十七對夫婦離婚,按年升百分之四,涉及婚姻訴訟的個案為一萬五千三百九十三宗,四宗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訴訟法庭,以每千名人口計算的粗離婚率為二點八二人,較一九九一年的一點一一人有所上升。

城市青年商會於二○一八年訪問一千二百名市民,發現「外遇」(四成八)為對婚姻最具威脅的因素,其次為「家庭暴力」(二成四)。有離婚諮詢顧問指出,港人離婚的原因不外乎婚外情、經濟問題及子女教養的問題。

在香港,當夫婦其中一方提交離婚申請,法庭會分別就頒布離婚令、子女安排、贍養費和家庭資產分配作出處理。過程中,一些夫妻會因為未能達成共識而產生爭拗,最終「翻臉」收場。

為了避免以上情況,部分人會在婚前簽署協議書,訂明一旦離婚,雙方應負的責任及可享有的權利,一般牽涉財產分配、贍養安排,以及其他財務安排。

雖然婚前協議在部分國家獲得認可,但在普通法之下,明文賦予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或有鼓吹離婚的嫌疑,故一直被視作違反公共政策而不被法庭認可。直至英國Radmacher v Granatino一案,英國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提出,除非協議會造成不公平,否則只要雙方訂立協議時,完全明白協議的含意,並出於自願,法庭應容許執行婚姻協議。

上述案件對於同樣實施普通法的香港法院提供了參考價值。雖然香港目前未有明文賦予婚前協議書法律效力,但在二○一四年,香港終審法院就一宗離婚案件表達了對婚前協議的看法。當時終審法院認同是時候考慮將Radmacher v Granatino的原則代表香港的法律。至二○一九年的另一宗案件,法院正式承認該原則,意味在一定條件下,法庭仍會予以考慮。

雖說婚前協議有某程度的法理依據,不過傳統的婚姻觀念認為,婚姻是一生一世的承諾,如非必要不應該離婚,甚至有離婚人士被歧視。但隨着時代轉變,離婚不再是忌諱。婦女事務委員會在二○一○年訪問三千零二名十八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發現不論男女,大家均傾向同意在沒有孩子的情況下,若丈夫及妻子不能和諧地生活,離婚是最好的解決方法。

另外,再婚人士增加亦可能是原因之一。根據統計處數字,本港其中一方或雙方均屬於再婚的結婚數目由一九九一年的四千八百九十二宗,上升至二○一九年的一萬五千八百三十二宗。在二○一九年登記結婚的數字中,百分之三十五點八為其中一方或雙方屬再婚,而一九九一年的相應數字只是百分之十一點五。

再婚人士踏入下一段婚姻時,財產將牽涉到兩個家庭,考慮到子女日後的教育、家庭財產分配等問題,若未能與再婚對象達成共識,容易引發家庭矛盾,尤其財務基礎穩健、持有物業、退休金,甚至是擁有生意,而又有意再婚的人來說,妥善分配資產不但能使上一段婚姻的子女的生活質素及福祉受到保障,亦可透過將部分財產及物業轉讓,避免將來繼承問題等爭拗。

正如上文所述,婚前協議在本港並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庭毋須根據協議條款頒布命令。至於如何提高法庭接納協議的機會,有本港律師網站指出,香港法庭在評估婚前協議的約束力時,會考慮整體情況,以評估協議是否在「公平」的基礎下訂立,以及在簽立協議後,是否發生了雙方不可預知的情況,而使協議的執行會造成對其中一方的不公。

該網站又提到,要符合公平的準則,雙方宜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確保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協議,同時應如實披露各自擁有的資產,條款亦最好能考慮到如在婚後育有子女,該子女在雙方離異後的安排及權益,並最好在結婚前二十八天簽署,證明雙方並非因為婚姻或其他壓力而簽立協議。而最重要,是協議內容需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則,例如協議中提出在離婚後一方將不會給予另一方任何濟助,或一方將獲得另一方的所有財產,這就很有可能被法庭認為不公平。

離異本身便很容易涉及爭拗,婚前協議說到尾只是給予夫妻們多一個選擇,需要與否,還看雙方意願,事前亦宜徵詢法律意見。

(全文見智經研究中心網頁:www.bauhinia.org)

智經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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