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经时事分析】婚前需为离婚「倾掂数」﹖

2021-05-03 00:00

本港每年录得过万宗离婚个案,部分未能为往后安排达成共识,故有人提出婚前协议,避免争拗。虽然这类协议在本港并无法律约束力,但随着时代转变,其作用和操作方式,值得更多人了解。

本港离婚数字近年维持在较高水平。在二○一九年,本港有二万一千一百五十七对夫妇离婚,按年升百分之四,涉及婚姻诉讼的个案为一万五千三百九十三宗,四宗被转介至高等法院原诉讼法庭,以每千名人口计算的粗离婚率为二点八二人,较一九九一年的一点一一人有所上升。

城市青年商会于二○一八年访问一千二百名市民,发现「外遇」(四成八)为对婚姻最具威胁的因素,其次为「家庭暴力」(二成四)。有离婚谘询顾问指出,港人离婚的原因不外乎婚外情、经济问题及子女教养的问题。

在香港,当夫妇其中一方提交离婚申请,法庭会分别就颁布离婚令、子女安排、赡养费和家庭资产分配作出处理。过程中,一些夫妻会因为未能达成共识而产生争拗,最终「翻脸」收场。

为了避免以上情况,部分人会在婚前签署协议书,订明一旦离婚,双方应负的责任及可享有的权利,一般牵涉财产分配、赡养安排,以及其他财务安排。

虽然婚前协议在部分国家获得认可,但在普通法之下,明文赋予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或有鼓吹离婚的嫌疑,故一直被视作违反公共政策而不被法庭认可。直至英国Radmacher v Granatino一案,英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除非协议会造成不公平,否则只要双方订立协议时,完全明白协议的含意,并出于自愿,法庭应容许执行婚姻协议。

上述案件对于同样实施普通法的香港法院提供了参考价值。虽然香港目前未有明文赋予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但在二○一四年,香港终审法院就一宗离婚案件表达了对婚前协议的看法。当时终审法院认同是时候考虑将Radmacher v Granatino的原则代表香港的法律。至二○一九年的另一宗案件,法院正式承认该原则,意味在一定条件下,法庭仍会予以考虑。

虽说婚前协议有某程度的法理依据,不过传统的婚姻观念认为,婚姻是一生一世的承诺,如非必要不应该离婚,甚至有离婚人士被歧视。但随着时代转变,离婚不再是忌讳。妇女事务委员会在二○一○年访问三千零二名十八岁或以上的香港居民,发现不论男女,大家均倾向同意在没有孩子的情况下,若丈夫及妻子不能和谐地生活,离婚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另外,再婚人士增加亦可能是原因之一。根据统计处数字,本港其中一方或双方均属于再婚的结婚数目由一九九一年的四千八百九十二宗,上升至二○一九年的一万五千八百三十二宗。在二○一九年登记结婚的数字中,百分之三十五点八为其中一方或双方属再婚,而一九九一年的相应数字只是百分之十一点五。

再婚人士踏入下一段婚姻时,财产将牵涉到两个家庭,考虑到子女日后的教育、家庭财产分配等问题,若未能与再婚对象达成共识,容易引发家庭矛盾,尤其财务基础稳健、持有物业、退休金,甚至是拥有生意,而又有意再婚的人来说,妥善分配资产不但能使上一段婚姻的子女的生活质素及福祉受到保障,亦可透过将部分财产及物业转让,避免将来继承问题等争拗。

正如上文所述,婚前协议在本港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庭毋须根据协议条款颁布命令。至于如何提高法庭接纳协议的机会,有本港律师网站指出,香港法庭在评估婚前协议的约束力时,会考虑整体情况,以评估协议是否在「公平」的基础下订立,以及在签立协议后,是否发生了双方不可预知的情况,而使协议的执行会造成对其中一方的不公。

该网站又提到,要符合公平的准则,双方宜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确保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同时应如实披露各自拥有的资产,条款亦最好能考虑到如在婚后育有子女,该子女在双方离异后的安排及权益,并最好在结婚前二十八天签署,证明双方并非因为婚姻或其他压力而签立协议。而最重要,是协议内容需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则,例如协议中提出在离婚后一方将不会给予另一方任何济助,或一方将获得另一方的所有财产,这就很有可能被法庭认为不公平。

离异本身便很容易涉及争拗,婚前协议说到尾只是给予夫妻们多一个选择,需要与否,还看双方意愿,事前亦宜徵询法律意见。

(全文见智经研究中心网页:www.bauhinia.org)

智经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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