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等人分囚四至十月

2021-05-07 00:00

(星島日報報道)支聯會去年在警方反對下仍在維園舉辦六四晚會,二十六名民主派人士事後被票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其中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和梁凱晴四人早前認罪,區院法官陳廣池(見圖)昨在判案時強調,本案重點在於集會屬未經批准,四名被告均是著名政治人物或區議員,身分特殊卻公然犯法,加上本案在特別的日子發生,嚴重性更甚,陳官直斥四人當日的行為是向公眾顯示他們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自由,四名被告雖然認罪,卻沒有真誠悔意,故判刑須阻嚇及懲罰性並重。由於黃之鋒過去有多次相關刑事定罪記錄,陳官形容他是一名「積犯」,故判處入獄十個月,下令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另外袁嘉蔚和梁凱晴各囚四個月,岑敖暉則判監禁半年。

陳官在判刑時形容,本案證據確鑿,四人認罪可獲刑期扣減,是明智的決定。陳官強調,《基本法》雖賦予市民遊行及集會自由,但這些自由並非絕對,不論任何立場或目的,都會受到一定限制。四名被告明知晚會未經批准而參與,當日身穿經特別設計的黑衣坐在地上,其間黃之鋒更接受傳媒的訪問及拍照,四人事後亦將相關相片上傳至社交網絡。對於辯方資深大律師夏偉志求情指,眾被告當日全程戴著口罩,亦有遵守社交距離措施,陳官認為這亦不能開脫他們的罪責,因為該集會由一開始就未經批准的,當時聚集人數眾多,可對交通造成阻塞或對公眾構成不便。

夏偉志亦指出,六四晚會已舉辦了三十年,一直都是和平進行,案發當晚亦不例外。眾被告由始至終沒有故意、鼓勵或煽惑任何人施行暴力,集會對公眾造成的阻礙甚微,這亦是警方第一次以公眾健康為由拒絕集會。惟陳官反駁稱,案發時岑、袁及梁三人均是區議員,黃則是著名政治人物,身分特殊。且本案發生於去年六月,當時香港仍承受着二〇一九年社會動盪所帶來的打擊,經常會有不法之徒趁機行事,意圖挑起事端。陳官直指,眾被告當日是在公然犯法,其行為明顯是故意且有預謀的。同時,當晚有約兩萬名示威者在維多利亞公園集結,期間示威者一度情緒高漲,有造成暴力的風險。

認罪四名被告分別為,前香港眾志秘書長及學民思潮創辦人黃之鋒(二十四歲)、荃灣區議員岑敖暉(二十七歲)、南區區議員袁嘉蔚(二十七歲)和觀塘區議員梁凱晴(二十六歲),他們早前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另《區議會條例》,若區議員被定罪且判處超過三個月的監禁,將喪失議員資格。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八六五、八七六、八八五、八九〇及八九二──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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