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斥大狀郭憬憲扭曲理解判詞

2021-05-08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十八歲中五男學生於前年十一月十一日「全港大三罷」當天,在柴灣被警方搜出彈簧刀,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罪成,判處簽保守行為了事,原審裁判官主動覆核刑罰後,改判他入更生中心。學生早前不服定罪和判罰提出上訴,被告高院法官潘敏琦即時駁回。潘官昨頒布書面判詞直斥,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郭憬憲扭曲理解判詞,在未能完全掌握判詞的真正意思,堅稱自己隻字不漏地重複判詞的內容,破壞了法庭與大律師之間恒久以來建立的誠信關係,是極其可悲的現象。

潘官在判詞中指,上訴人吳銘揚被定罪後還押監房十多天,以待索取感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但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在去年六月二十四日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裁判官於同月三十日判吳簽保守行為,但裁判官閱讀高院保釋聆訊的謄本後,認為被郭大狀誤導指高院法官曾聲稱本案適合判以非監禁式刑罰,故主動進行覆核聆訊,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潘官亦認為更生中心是考慮所有情況後恰當的判刑。

潘官批評郭大狀將判詞作扭曲性的理解,當時高院法官只稱本案的情況「法律上難以支持一個監禁式嘅刑罰」,但郭卻引述為法庭曾說監禁似乎不合比例及不公平的做法,適當的判刑為罰款。

潘官斥責郭大狀的陳述不盡不實,誤導原審裁判官在別無選擇地判處簽保守行為,郭雖然解釋字眼不同是意會後的精華,但潘官強調郭大狀資歷非淺,如郭不能辨識對判詞的理解,便應就自己的理解能力深切反省。

潘官認為有必要審視郭大律師引述高院法官在擔保申請時的陳詞是否作出誤導性的陳述,以正視聽。潘官又指若代表大狀只着眼當事人的福祉而犧牲法律公義並非一名法律從業員應有的操守,誤導法庭的行為違反專業操守和失德,程度嚴重的話實與欺詐無異。因此,原審裁判官覆核刑期的決定並沒有犯上程序上的錯誤,乃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一九七——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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