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香港 深圳先試先行
2021-07-20 00:00
《條例》參考了國際慣例,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進行相關行為限制。例如債務人不得乘坐飛機商務艙、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級以上酒店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汽車,不得裝修房屋等;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條例》也為債務人劃定不用於清償債務的豁免財產,包括債務人及其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等,豁免財產總值不超過二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經過三年至五年考察期,遵守行為限制,可免除未清償的債務,重獲新生。
一個人在深圳破產了,在其他沒有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省市,其債務該怎麼認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去年表明,要求全面落實個人破產案件裁判在深圳特區內外的法律效力,推動全國法院積極支持這項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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