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有榮沒回購股份 對霍震寰無任何好處

2022-01-13 00:00

原告方長房次女霍麗娜及被告方霍震寰(圖)出席聆訊。
原告方長房次女霍麗娜及被告方霍震寰(圖)出席聆訊。

(星島日報報道)已故全國政協主席霍英東第二代的爭產案,昨於高等法院續審。代表長房次女霍麗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開案陳詞引述,霍震寰在二〇一二年家族會議及其書面供詞中提到:「(有榮)變賣股份,轉俾霍英東基金,講明有榮有權買返,如果父親有意買返家族公司有榮(一股),一定會向家族成員交代」,「(回購一股)對父親而言早已變得毫無意義」。主審法官陸啟康提問,「若有榮行使回購權,霍震寰會否帶來個人得益,相反沒有回購,霍震寰沒有任何好處」,余若海回應稱,「霍震寰在事件中並沒有個人得益,披露回購權一事亦不會涉及損害霍英東基金之利益,但認為霍震寰有責任去披露。」  
余若海昨繼續開案陳詞指,霍英東生前雖然多次提及南沙的投資為慈善及建設,但他從無公開否認該些項目非為賺錢,而賺錢及慈善事業是可以同時進行,而霍英東希望把南沙的一萬一千畝土地打造成「香港尖沙嘴」,同時他持有「有榮有限公司」及「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決定把「有榮有限公司」在內地南沙項目價值近七十億元人民幣的一股以一元售予「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目的是繼續把該一股留給霍家擁有。

法官陸啟康提出霍英東在一九九七年把有榮的一股轉予霍英東基金時,有可能並沒有打算實行回購,但十年間可反覆思量後改變主意。余若海認為涉案的一股交易並不是商業買賣,認為霍英東基金無意持有該一股,霍英東本人亦想有榮保留該一股。如果有榮從霍英東基金回購該一股,有榮只須向霍英東基金連本帶利還款二十三億港元,毋須支付該一股的市值,故認為「霍英東基金有限公司」的角色應是「資助者」,並非「投資者」。
余若海:霍震寰有責任披露

余若海在庭上指,長房次子霍震寰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的家族公司會議中,才首次向家族成員披露「一股回購權」的事宜,但由於霍麗娜(Nora)並非家族公司董事,難以得悉公司一切事務,故只能信賴兄弟,而霍麗娜並沒有出席該次會議,故不知道「一股回購權」的事宜。而霍震寰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亦曾向兄弟姊妹提及:「呢樣嘢(涉案一股交易)呢,期限過咗,如果大家Member(成員)同意,係可以嘅,即係我哋尊重(父親)當時嘅意願係咁嘅嘢,可能再搵律師研究吓啦。」
霍震寰:爸爸嘅意願係咁

霍震寰另在二〇一二年三月的家族公司會議中指:「番禺發展基金和有榮揸住二十二平方公里土地,呢度係最平嘅,一定無得蝕,只有升值」,而霍家「想通過有榮,打造地產王國」,「後來因為比較長投入(南沙項目),(澳門)娛樂公司有錢入嚟,所以(有榮)變賣股份,轉俾霍英東基金,講明有榮有權買返……我諗大家唔好講咁多嘢啦,爸爸嘅意願係咁。」

霍震寰在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與前特首董建華會面時提及:「嗰陣(回購一股)個option(購置權)可以買返股份……南沙到孫個代都已到期,如果大家有咁嘅意願,可以再研究,買返就要比嗰陣時攞出嚟嘅貸款及利息」。霍震霆在當年七月七日則指:「有榮可以buy back(回購),可以請啲律師嚟睇」。

霍震寰另在證人供詞中指出,霍家利用家族公司發展南沙,「如果父親有意買返有榮(一股),一定會向家族成員交代,如果唔係就唔會交三十五億二千萬元俾何銘思,放入銘源發展南沙」,「反映個有榮(回購一股)個option(購置權)對父親而言,早已變得毫無意義」。霍震寰亦曾指:「你話我哋想倒返轉頭(回購),都可以嘅,我諗可以研究嘅」。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九二、二七四、二七五——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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