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寄養家冀申領養 社署下令「收B」
2022-01-15 00:00(星島日報報道)在淡黃色柔和燈光下踏入寬敞的客廳,左邊沙發頂放滿不同玩偶,右邊書架則存放了各式各樣的兒童圖書和桌上遊戲,而廳中戶主Matthew正坐在棕褐色木桌前,訴說目前面對照顧寄養幼兒X的兩難。Matthew自言二○二○年八月、九月左右開始照顧X,惟期間因疫情及複雜程序拖延,至今已近十七個月,遠超一般時間近三倍。因X已經開始認得家人,Matthew遂向社署要求領養X但遭拒,更指一旦申請便會馬上終止寄養,將X交託予其他寄養家庭,直到被正式領養為止。「我都唔明,就算佢哋以前一直都係咁樣做,但係對BB唔好囉」 。Matthew批評署方做法「官僚」,希望以BB福祉能酌情處理。本報向署方查詢至截稿為止近兩日仍未接獲回覆,惟期間署方卻突然上門通知,下周二要將X交予其他寄養家庭接管。Matthew正考慮申請禁制令阻止,一直跟進個案的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則會在月底大會上向署方提出臨時質詢,了解程序基礎。
Matthew娓娓道來夫婦二人愛惜兒童,妻子更從事幼兒教育,二○一八年起認識了「母親的抉擇」,開始成為寄養義工,短期照顧遭棄養幼兒。因為前年疫情流行,Matthew夫婦經常在家工作,工作時間地點穩定起來,便決定長期寄養,照顧幼兒到其被正式領養為止,為期最多約四至六個月。Matthew前年八,九月間開始負責照顧X。X自出生不久遭父母棄養,原訂由Matthew夫婦照顧四至六個月,惟因複雜程序和疫情嚴重,寄養一直拖延至今約十七個月。
Matthew認為X已年逾一歲,慢慢開始能夠認得出家人,現時再轉移去另一家庭,於其發展不佳,自己兩夫婦亦願意領養。Matthew遂聯絡社會福利署,提出要求領養X。
社署拒絕要求,指寄養和領養資格有別,寄養家庭不可領養幼兒,要領養幼兒須先放棄寄養資格,亦不會容許Matthew領養X,只會配對其他幼兒,而且Matthew一旦正式申請,便會馬上中止目前X寄養期,將X交託予其他寄養家庭短暫照顧,直到被正式領養為止。
Matthew反問「我哋連佢轉一次家庭都唔想,而家你話想轉佢兩次⋯⋯咪仲衰?」一個月後香港家庭福利會執行委員蕭詠儀等認同Matthew決定,撰文到社署反映其做法不利X成長,Matthew又指出直接領養並非不可行,法律上無明文禁止寄養後直接領養,領養和寄養家庭要求相近,根據《領養條例》指只需社署署長、法庭或認可機構允許,便可酌情處理。署方再回應此屬一貫做法,按照既訂政策而行,只解釋會以恰當配對程序為X配對適合領養家庭。
「我都唔明,就算佢哋以前一直都係咁樣做,但係咁對BB唔好囉」 ,Matthew批評社署回覆「公式化,好似copy and paste」,沒有多加解釋,作風官僚,沒有考慮到X福祉「唔係真係為BB立場去諗」,違反了照顧責任。Matthew又擔心一旦再將X交託予其他寄養家庭短暫照顧,會窒礙X成長,亦得悉不少寄養家庭都深有同感,曾屢次向社署反映不果,故向立法會議員容海恩尋求協助,「想人知道政府做緊嘅嘢唔係負責任。」
Matthew翻查過往資料,發現至少有兩次由寄養家庭直接領養所照顧幼兒,其中一次更獲傳媒報道,證明做法合法。Matthew解釋社署做法一般為避免人「揀BB」,避免人以寄養家庭身分照料幼兒期間,挑選合意幼兒來領養,惟Matthew堅稱自己並非如此,是次事件實屬特殊情況。Matthew認為寄養家庭不可領養政策不合理,因為每年同類個案「唔係多到處理唔到」,可由工作小組逐一考慮申請,毋須如此硬生生的政策規定。Matthew最後指無論結果如何,夫婦將來也會繼續參與寄養服務。
立法會議員容海恩自去年選舉起跟進事件,本周初在家檢疫期間,曾致電社署署長梁松泰反映Matthew夫婦訴求,認為「政府應該人性化檢視個案」。容海恩批評署方未能找到任何依據支持做法,正就此追問署方回應,「唔可以話無法理基礎」,並認為領養安排應以兒童福祉為依歸,署方做法無助事件。容海恩得悉署方將收回X後,表示會在月底大會上向署方提出臨時質詢,了解程序基礎。
容海恩解釋署方有既定程序,採取計分制評核挑選領養家庭,高分者得,每個月會召開兩次會議處理遴選申請;寄養家庭如欲申請領養兒童,須先放棄原有照顧家庭資格,而且亦無任何程序保證能成功申請,風險甚高。容海恩追溯正如母親的抉擇等機構所言,領養政策原意在為沒有雙親的兒童覓得一個幸福家庭,批評署方現時做法刻板,家長也求助無門,「驚小朋友俾人拎走」,未有完全實現目標,亦沒有充分考慮家長憂慮,實屬對兒童的二次傷害,「帶走佢僅有嘅幸福」。
署方既定做法能避免人口販賣,憂慮改變做法或會偏離程序,故她不打算要求署方重新檢視政策,只是希望署方能夠逐一檢視個案再作定奪,照顧不同家庭困難。容海恩指出經歷疫情,Matthew夫婦照顧該兒童逾年,縱使二人最初均曾簽署同意書,明白不能直接領養兒童,但本案情況特殊,應另作別論,基於兒童最佳福祉行使酌情權,批准Matthew夫婦直接領養。
容海恩提到前年曾有成功案例,經法庭批准私人領養兒童,前車可鑒,署方應改善程序彈性處理。容海恩最後指如署方拒絕要求,或會採取法律行動,經法庭申請私人領養,惟此舉同樣需要社署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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