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論壇|以科學、防患、關愛完善環境管治

2022-02-18 00:00

今天人類已親歷自己破壞環境和濫用資源的惡果。在香港,臭氧威脅市民健康,堆填區爆滿,食物供應因無常的天氣和疫情變得緊張,而極端天氣事件:暴雨、水浸、山泥傾瀉、天旱、酷熱、超級颱風吹襲等災情空前,影響民生經濟。保護環境已不是錦上添花的瑣事,而是無論貧富、不可或缺的切身大事,但香港的環境管治顯然未受重視,所以決策者必須擺脫「先發展後環保」這個富貴才立品的落伍思維,趕快改善積弱和面對新挑戰,重視和提升環境管治的水平。
決策者環保知識貧乏

有效的管治需要正確的資訊。保護環境是以科學為基礎的專業範疇,以客觀及科學角度分析環境課題。很可惜,香港很多決策者和學者對環保的認知十分貧乏、落後,甚至胡亂演繹。舉「發展郊野公園邊陲」這個社會議題為例,一些人士連討論的範圍是在郊野公園以內或以外也弄不清,而且在沒有進行正式的生態調查下,就向公眾宣布一些郊野公園範圍屬低生態價值,之後卻被環保團體進行的生態調查尷尬地推翻,結果有損管治公信及誤導市民。

很多支持發展的學者和專業人士就這議題曾作出不少比較分析,他們對本身專業範疇的分析是條理分明的,但當到環境的分析方面卻簡陋粗疏,例如以城市植樹等同天然樹林的生態系統服務,以街樹和市區公園代替郊野公園。郊野公園的樹林為我們的集水區淨化溪水,這些可作飲用用途的溪水水質,可由兩旁種樹的馬路旁的溝渠水或公園地面的積水代替嗎?所以決策者必須充分了解和尊重環境科學作政策基礎,而不是以外行敷衍草率的觀點看待環境議題。

環境貴乎保護,補救不止是下策,有時是枉費。環保法例的主要作用是釐定合法準則及阻嚇破壞環境行為。很可惜,一些環境資源例如天然河流或瀕危物種,一旦受破壞或消失就難以復原。活化一條石屎防洪渠可以令它的生態完全恢復嗎?法例可以把滅絕了的物種復活嗎?可是,各界的決策者都以為遵守環保法規就等同不會傷害環境,但現實是不斷有自然生境在環境法規下被破壞。《城市規劃條例》管不了或未能使被破壞的生境回復原來狀況;更甚的是法例把破壞行為合法化,例如《廢物處置條例》提供合法途徑以拆建廢料填平私人農地。

所以環境資源不能單單以法例保護,必須加上積極保育的措施,即存護現有資源,甚至提高其質素或數量。而現行的法例漏洞應立即堵塞,較逼切的是完善《城市規劃條例》,把條例生效前的分區計畫大綱圖以法例頒布發展審批圖,賦予有關部門執法能力。《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看重防範破壞環境,在減緩龐大建設項目的多方面及難以逆轉的環境損害,效果較其他條例有系統及防患於未然,所以這法例背後的精神和積極保育的前設必須維護作為環境管治的原則和導向。
須確保基層市民需要

環境管治的另一挑戰,是如何兼顧社會各階層市民的影響。中產以上的市民有能力居於空氣清新的豪宅區、吃有機食物,生活所需的基本資源(如水、電、食物)的經濟負擔不重,但基本資源的消費對基層市民卻頗沉重,而且他們往往是沒有選擇能力的一群。所以,在推行環保措施時,必須確保基層市民有能力獲得所需的基本資源,同時以經濟、科技、法規等手法使其他市民節約資源,亦要灌輸基本資源需要和濫用資源的分別,提醒使用資源的環境責任不是付款就可以抵銷,其他人仍是會受你排放的廢氣、污水或噪音影響,使市民清楚知道消費是會影響別人的。環境管治需以客觀科學為本,而且不能與環境質素的實際情況脫節,亦要讓社會各階層合理地分擔環境責任。
鄭睦奇 
綠色力量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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