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成一派|抗疫缺的不是緊急法 而是執行力

2022-03-09 00:00

自第五波疫情爆發以來,如何有效抗疫,固然是從中央到市民都普遍關心的大問題,社會各界對此不無爭拗之處。其中,到底是否為了抗疫,就要盡量改變香港一些固有制度和做法?例如,引入內地支援抗疫的各類專業人員,從醫護,到院舍護理員,就涉及兩地專業認證的不互通用問題;又如,引入國家衞健委認可藥方的中成藥,即使香港本身也有該類中成藥的註冊和代理,但對於推廣使用,仍困於中成藥是否符合國際西醫標準的療效認定之爭論,中成藥尚且如此,內地研發出品的西藥就爭論更大了,諸如此類。

支持引入人員和藥物的,當然認為抗疫壓倒一切,簡單來講,專業人員本地不足(或者說投入不足),那就應該引入內地人員,火速補上;國家證明有療效的藥物,就應該火速引入,救人如救火。反對或者說質疑引入的人,則認為這等於「打破了香港的制度」,甚至等於慢慢地改變一國兩制。

筆者當然認同抗疫優先,引入內地人員物資,可謂必要之舉。但絲毫不認為這種引入就是打破香港制度,就是改變一國兩制!理由其實非常簡單,因為無論引入專業人員,還是引入內地標準的物資,都是需要經過香港特區相應的立法程序,從而賦予這種引入的合法性,絕對不是一拍腦門,心血來潮,甚麼程序都不做,就直接引入。這種立法程序,簡單來說,就是通俗講的緊急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相應的法例,制定便宜處事的附屬法例,也就是各種規例,例如,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香港法例第241章),制定第241N章,規例全名為《緊急情況(豁免法定規定)(2019冠狀病毒)規例》,該規例「賦權政務司長可為預防、抵禦、阻延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指明疾病的個案或傳播,或治療感染指明疾病的病人,在顧及各種在《規例》中訂明的因素後,以書面方式批予豁免,容許人士或項目毋須符合成文法則的若干規定(包括牌照、權限、批准、豁免、 許可證、註冊、標準或規格的規定)。」
內地專業人員應盡速投入抗疫

簡單來說,就是授權政務司司長在考慮各種因素之後,可以為引入香港的人員物資豁免本地註冊等要求,這就為抗疫需要開了綠燈。重點在於,這些規例的制定和審議,都是屬於香港特區自己本身既有的制度,並不是沒有制度而任意行事,也不是中央直接代勞,畢竟中央已經很明確地宣示,抗疫主體責任在特區政府。中央的明確宣示,和特區的依據程序立法,全部都在一國兩制之下進行,並不能說因為有了便宜處置的緊急法,就看成破壞了香港的制度。

現在抗疫面臨的最大問題,根本不在法律賦權不足,而在於相關部門的執行力不足。現在已經可以合法地引入內地專業人員,事實上也已經陸續到達香港,但衞生部門和醫管局有沒有及時、迅速和全面地讓這些人員投入抗疫工作,以發揮作用呢?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鄧飛
中學校長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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