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警署外燒路障判入教導所

2022-04-27 00:00

案發日有男生點燃路障。
案發日有男生點燃路障。

(星島日報報道)十八歲中六男學生,三年前在旺角警署外點燃路障當場被捕,獲法庭批准保釋後沒有依時應訊,終在一年後被警方拘獲。男生早前承認暴動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兩罪,昨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法官胡雅文指,縱火明顯早有預謀,不過被告在消防員撲火時無加以阻止或與警方有進一步對抗,判刑考慮到被告年紀和更生需要,希望他透過長時間紀律訓練不再重犯。
不敢面對親友躲匿一年

法官稱,法庭就暴動罪的判刑須有阻嚇性,以達到保障公眾秩序及市民不受暴力威脅的目的,因此被告曾俊傑的個人背景和求情並非主要考慮因素。法官續稱,被告與他人懷有共同目的參與暴動,對附近居民、交通造成嚴重影響,即時監禁無可避免。案發當日的縱火明顯早有預謀,不過在同類案件中並非最嚴重,歷時不長,且地點是馬路中央而非警署或其他建築物附近。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的報告內容正面,被捕後已還押近一年,建議判入勞教中心,以讓他獲釋後盡快考大學。被告事發時僅十六歲,因不敢面對朋友及家人而躲匿達一年,法官引述其中內容指他本性善良,受朋輩影響犯案,現深感後悔並承諾以正確渠道表達意見,不過表明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而教導所是合適判刑,因其最長刑期也不會超過三年。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五五六——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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