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示身分證兼阻差 婦判囚罰款

2022-05-13 00:00

被告盧加敏被判入獄十天及罰款一千元。
被告盧加敏被判入獄十天及罰款一千元。

(星島日報報道)警方為控制疫情禁止去年的七一遊行,但當日銅鑼灣一帶仍有零星市民聚集,六旬女子遇查時將身分證丟在地上,着警長自行查看。被告早前承認的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兩罪,昨被判即時入獄十天及罰款一千元,被告另因在本案裁決當日未有出庭應訊,以致法庭須押後本案,裁判官梁嘉琪考慮其身體狀況後,下令象徵式充公其二百元保釋金。
不願接受社服令或感化

裁判官續指,被告過往有一次相近的犯案記錄,但判刑時亦考慮到辯方求情指,被告身體狀況不理想,其不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或感化令,希望早日離開香港。辯方又稱被告之所以會在本案裁決時缺席,是由於她前一天服藥以致昏睡過去。裁判官終就阻差辦公罪判被告入獄,拒絕出示身分證則判罰款,並稱無論如何被告的確缺席裁決,故下令充公被告的二百元保釋金。

六十一歲被告盧加敏報稱售貨員。案情指,被告在警員截查時將背囊內所有物品掉在地上,警員警告下被告只拾起身分證以外的東西,期間一直舉手勢和向途人重複大呼「sorry!sorry!」之後又繞手向警員稱:「我問你睇完未?」裁判官認為,被告明顯可以拾起身分證但拒絕聽從指令,又援引案例稱警員執行職務是天職,必須受到保護,避免受人羞辱。案件編號:東區刑事一三九九—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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