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 解除支聯會案報道限制

2022-08-03 00:00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申請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被拒。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申請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被拒。

(星島日報報道)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早前申請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被拒。高院法官李運騰昨裁定鄒幸彤司法覆核勝訴,認為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申請的決定屬「越權」,拒絕理由亦與「司法公開」原則背道而馳,故撤銷該決定,並下令羅官在鄒幸彤下次作出同樣申請時,必須批准解除傳媒報道限制。根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鄒幸彤案將於八月十七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屬交付審判程序的初級偵訊則排期在九月二日至十三日進行。律政司回覆本報表示會研究法庭判詞,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四月拒絕鄒幸彤的申請,理由是憂慮解除限制會令案件未審訊便引起社會尖銳甚至帶有攻擊性的討論,或會為潛在證人帶來巨大的心理及精神壓力,甚至畏縮卻步,有礙公平審訊。
司法公開新聞自由緊密相連

李運騰法官昨在判詞中解釋,《裁判官條例》第八十七A(一)條限制任何人不得報道交付審判程序,原意是保障辯方受公平審訊權利,條例指明如有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八十七A(二)條作出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傳媒報道限制申請,報道限制便「必須」解除,故裁判官沒有酌情權去拒絕申請,唯有解除報道限制。李官認為「司法公開」與「新聞自由」緊密相連,不同意羅官指限制傳媒報道可保障控方證人免受壓力或滋擾的說法,認為羅官拒絕申請的理由與「司法公開」原則背道而馳。
李官認為羅官屬「越權」

羅官聲稱他是行使酌情權去拒絕申請,但李官指該酌情權並不存在,裁判官「必須」履行職責批准解除傳媒報道限制的申請,認為羅官的決定屬「越權」。李官指即使假設有關酌情權真的存在,主持交付審判程序的裁判官除非為秉行公義而「絕對必要」拒絕申請,否則不應拒絕申請,而本案卻未能展示報道限制屬「絕對必要」。李官指出羅官沒有考慮到可以頒布匿名令去保護潛在證人;如擔心解除報道限制會影響陪審員公正性,亦可由律政司司長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把案件交予三名原訟法庭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如擔心旁聽人士罔顧秩序,則可下令進行閉門聆訊等。

對於第八十七A(二)條範圍是否過於廣泛,「必須」解除傳媒報道限制的申請後,以致侵犯同案其他被告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庭則不適合評論,但同案被告並沒有反對鄒幸彤申請解除傳媒報道限制,亦沒有申請成為是次司法覆核的利害方。然而,初級偵訊作為交付審判程序的一部分,《裁判官條例》第八十條指明進行初級偵訊的法庭必須為「非公開」,裁判官則可行使酌情決定權,容許他人進入或處身於該法庭內。案件編號: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四○一——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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