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政總暴動案 11男女罪成下月判刑

2022-08-24 00:00

案發當日,政總一帶約有五百名示威者集結。
案發當日,政總一帶約有五百名示威者集結。

(星島日報報道)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有示威者在遊行後,包圍政府總部掟汽油彈和雜物,警方拘捕多人控以暴動罪。涉案十一名男女昨於區域法院被全部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姚勳智裁決指,各被告並非路過的無辜途人,他們透過身處現場互相支持及壯大聲勢,參與其中以協助及鼓勵的一分子。眾被告以候背景報告於下月九日判刑,另為年齡在二十一歲或以下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兩名染上新冠肺炎的被告將在下月五日再訊。

被告依次為二十四歲張偉青、二十一歲學生張凱欣、二十六歲電腦技術員張銘彥、二十一歲學生林卓軒、二十八歲文員馮浩軒、二十一歲學生何滿恒、二十一歲學生鄭曉容、十九歲學生梁文洛、二十三歲謝梓健、二十四歲學生李穎欣和二十四歲學生蘇家玉。控罪指,各被告在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的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張偉青及馮浩軒因確診新冠肺炎昨無到庭,二人下月出庭應訊時法官將決定是否索取報告。
官指各被告非路過途人

姚官在裁決時指,辯方在案中主要爭議暴動範圍,以及案中無直接證供顯示各人曾作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姚官認為在決定罪行的地點和時段時,應考慮受影響的地理區域、參與者的行徑等。而該處是示威者主要通往政總的路,可作監視或隨時直接作出攻擊,因此爭議的地點屬暴動範圍。姚官續指,所有控方證人如實作供,選擇自辯的梁文洛及李穎欣稱只是尋找失散的朋友此說法不可信,因為他們分別前往示威者眾多的地方及未能解釋為何與友人相約好後會無故失散。

姚官綜合各人身處及被制服的地方、身上的裝束等,指他們選擇逗留或出現在現場,必然構成暴動群體的一部分,非路過或無辜的人,部分人甚至是在警方衝出前已在人群之中。姚官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全部人罪名成立。

案發當日下午約四時許,政總一帶有約五百名示威者集結,他們霸佔夏慤道東西行,以障礙物及交通圓筒作堵塞,又向政總投擲雨傘、磚塊及汽油彈;縱火及破壞水馬。即使警方已先後發射催淚彈及出動水炮車驅散,惟示威者仍然繼續作上述行為,直至警方從政總不同出口突然衝出拘捕多人,包括本案十一名被告。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二三九—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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