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大狀要簽承諾 維護《香港國安法》

2022-11-22 00:00

律政司要求外聘大狀簽署承諾維護《國安法》。圖為律政司所發出的函件。
律政司要求外聘大狀簽署承諾維護《國安法》。圖為律政司所發出的函件。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昨日致函給所有外聘大律師(Briefed-Out Counsel),要求他們簽署承諾維護《香港國安法》,不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在處理外聘案件時要嚴格保密,不會牽涉任何利益衝突。所有外聘大律師須在十二月五日或之前把簽妥的文件寄給律政司以確認回覆。據悉,倘若拒絕簽署,可能被剔除外聘大狀名單上。
據了解,律政司是首度要求外聘大狀維護《香港國安法》,在函中並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條文。本報取得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簽署的信函,內容強調為確保法定律師的專業表現,所有外聘大律師均須遵守若干條件,包括確保獲分配跟進的案件與其不存在利益衝突,以及遵守《香港國安法》第六條,即「在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確保不存在利益衝突

信中提及,作為政府的外聘大律師,須嚴格保密獲告知的所有指示、訊息、文件和其他物品,未經律政司司長或其代表事先書面的同意下,絕不應向任何人披露。法定代表人對於執業過程中知悉的訊息,包括與案件相關的機構、組織和個人的訊息,應當予以保密。

另外,刑事檢控科在信中亦表示,外聘大律師必須遵守《官方機密條例》第521章(Official Secrets Ordinance),保護某些類別的機密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不被披露。任何人向特區政府提供服務的人,如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機密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即違反《官方機密條例》。

律政司要求相關外聘大律師必須於下月五日或之前簽妥正本信件,承諾處理律政司外聘案件時,並無事先書面通知之下,不得向任何人披露相關案件的資料,至於信件的副本則由各外聘大狀保存。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查詢表示,「律政司的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一樣,須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執行職務,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為確保外判檢控人員的專業水平,律政司已陸續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員,重申他們與檢控官一樣,須一如既往避免利益衝突,就案件的資料保密以及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條文,並要求他們就此作出明確𠄘諾。」

發言人又指,律政司有既定機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的表現。若外判律師的表現有違專業表現,律政司會按相關機制處理。
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

政府自二○二○年底引入安排,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去年五月簽署聲明的要求進一步適用於非公務員政府僱員。據公務員事務局最新數字顯示,在職的大約十八萬名公務員中,有一百二十九人無合理解釋下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相關人員已經在去年底或之前離開政府,原因包括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試用人員條款而被終止聘用、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十二條基於公眾利益而被着令退休、自行辭職或本身違反紀律被革職等。

至於無理會或拒絕交回聲明的非公務員政府僱員有五百三十五人,包括一百四十九名全職及三百八十六名兼職人員,他們亦已在去年八月或之前離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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