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可決定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2022-12-31 00:00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由栗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由栗戰書委員長主持會議。

(星島日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閉幕,會上表決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條釋法草案,指無本地執業註冊的海外律師,是否能處理涉國家安全案件一事,屬行政長官及國家安全委員會處理的範疇。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更稱,今次釋法具法律效力,可以追溯至《香港國安法》施行之日。行政長官李家超(見圖)強調,釋法無增加其權力,將據掌握的資料及證據作出判斷,另將履行憲制責任,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本地立法,包括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
有評論認為,今次與之前五次釋法不同,以往均是由人大常委會一錘定音作出決定,今次釋法將最後的決定權交回特首與香港國安委,或意味日後與《香港國安法》相關的法律爭議,都可由香港本身決定,毋須透過中央釋法解決。
通過第14及47條釋法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閉幕,會上表決通過關於《香港國安法》第十四及四十七條釋法草案,指明無本地執業註冊的海外律師,是否能處理涉國家安全案件,屬於須交由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若香港法院並無要求行政長官認證,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履行其職責,就相關問題作判斷及決定。意味行政長官將決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香港國安法》案件,能否聘請海外律師。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更稱,今次釋法具法律效力,可以追溯至《香港國安法》施行之日。

李家超上月二十八日向中央提交報告,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無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事隔一個月,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提到《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列明,當香港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遇到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對於是否能聘請無本地執業註冊的海外律師處理《香港國安法》案件,屬於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須由行政長官認定的問題。
法例生效時權已在國安委

若法院無提出,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國安委,就應根據第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就相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而其決定更是不受司法覆核,及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換言之,將來遇到類似問題時,法院可提請行政長官決定,或由國安委主動介入處理,事件的最終決定人落在行政長官一人身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指,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闡明有關條款的含義,明確解決有關問題的方式和路徑,是必要的、可行的。被問到黎智英案已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今次釋法會否影響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法工委負責人稱,今次釋法是為了進一步明確有關法律,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適用的法律依據,屬於國家立法層面的制度規範,並無直接處理具體的司法案件,對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對特區依法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將帶來正面的、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特區高度自治權問題。

法工委負責人進一步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七條規定,特區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會議上更有意見明確提出,特區應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

李家超昨晚在記者會表示,歡迎人大常委會釋法,將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又強調釋法確立原則,確保特區各個機關更準確執行職責,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和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具重大意義且體現法治原則。

他又稱,今次釋法並無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會充分考慮所有因素、所掌握的資料等,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及國家秘密,而國安委作任何決定時,亦會充分考慮法律條文,包括《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本地法律所涵蓋範圍,有關決定必然符合法律原則,強調國安委內有不同成員,他作為主席可推動討論及議程,但所有決定都是整個國安委作出,並非由他一人決定。

李家超重申,今次釋法是針對指定的範圍,歡迎海外律師處理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將來修例無論修訂如何,都不影響海外律師在獲得法庭批准的專案許可後,參與不涉及國家安全行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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