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人大釋法 必要之舉
2023-01-02 00:00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十二月三十日就《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作出解釋,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對此,本港各界堅定支持人大釋法,並將繼續為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護香港長治久安貢獻力量。
人大常委會的公告指,「涉及《國安法》案件如果聘請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或訴訟代理人,是屬於《香港國安法》第47條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如果香港法院未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香港國安法》第14條規定,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國務院應行政長官建議所作提請,對《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款進行解釋,進一步釐清了《國安法》這一部重要法律的立法原意,及時有效解決《國安法》在適用過程中的重大爭議,是符合香港社會的普遍期待的。人大釋法既是行使權力,也是履行責任,是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據。《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其附則第62條表明,《國安法》有其凌駕性,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適用《國安法》規定,而《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本次人大釋法與《基本法》具有同等效力,有利於澄清香港社會對《香港國安法》的模糊認識,是維護《國安法》權威、保持香港大局穩定的需要,香港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必須一體遵循。
助港釐清法律爭議
人大釋法是必要之舉,有利於維護香港法治。《國安法》是一部較新的法律,在實踐過程中自然會出現一些問題,且黎智英一案的審判事關重大。通過人大釋法,對於不清晰、具爭議的條文、立法原意,作出了一錘定音的解釋,消除大家的疑慮,令有關法例可以有效和順利地執行。同時,香港司法機關會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所明確的法律依據,正確處理有關案件,符合法治原則,能夠保證《香港國安法》得到正確實施。並且,此次釋法也為今後處理同類事件明確了規範、立下了規矩。因此,這一次針對《國安法》的釋法,不僅不會損害香港法治,反而可以幫助香港釐清法律爭議,為法院判決提供明確依據,對香港繁榮穩定起到根本保障作用。
更重要的是,此次釋法亦有利於維護國家安全。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行,外籍律師介入此類國安案件,國家機密有泄露的風險。中央向來尊重兩制差異,但絕不意味着只談「兩制」而忽視「一國」。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香港的繁榮發展,必須兼顧發展與安全,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是「一國兩制」的應有之義,這需要中央的強力指導、香港特區政府的積極踐行,更需要香港司法的全力維護。《香港國安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因此,此次釋法進一步明確,對於法律實施中遇到的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等問題,香港國安委有權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香港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維護憲法和《國安法》的權威、維護「一國兩制」方針的有力體現。面對黎智英一案相關的爭議,唯有通過人大釋法,才能從根本上釐清國安立法原意,有效維護國家安全,讓《國安法》準確無誤地落實並發揮其作用。
解除危害國家安全隱患
事實上,人大釋法是慎重之舉,不會輕易進行。此次中央依據行政長官的提請釋法,是考慮國家與香港的整體利益後而做的決定,是為了明確《國安法》在出現新情況新問題時適用法律的依據,屬實必要。過去香港已經經歷過五次人大釋法,先例已經證明,每當香港面臨重要抉擇時,人大釋法都會為香港立牌指路,釐清方向,人大釋法是形勢需要,更是必須履行的憲制責任,以確保香港的「一國兩制」實踐不走樣、不變形。今次首次針對《國安法》的人大釋法,作出了清晰的法律解釋和指引,解除危害國家安全的隱患,事涉國家重大利益,對保證《國安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得到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對維護香港法治秩序、對實現香港長治久安都具有重要意義。現在正是本港由治及興的關鍵時刻,特區政府、社會各界與全港市民將會繼續攜手努力,保障《香港國安法》得到完整準確、不折不扣的貫徹實施,推動香港實現更好的發展!
張業維
香港政協青年聯會副主席
香港中華總商會選任會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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