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女荃葵青非法集結囚25至30月

2024-04-03 00:00

案中兩被告羅雅婷和潘世傑分別判囚。
案中兩被告羅雅婷和潘世傑分別判囚。

2019年獲警方批准之「荃葵青遊行」,及後演變成示威者築路障堵路,警方其後截查3輛私家車,搜出行山杖、彈珠等物,共10人被捕。車上其中3人早前承認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囚25至30個月,法官練錦鴻指現場集結性質接近暴動,屬較嚴重的非法集結,3名被告離涉案現場約500米,各被告身上衣着、裝備等唯一的引申是他們有備而來,計劃加入示威者、提供物資助勢,而被告合謀參與和參與者罪責相等。
30歲潘世傑、46歲羅雅婷和40歲區曉鋒,同承認串謀暴動之交替控罪,即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潘和區另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練官指斥示威者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對「香港一直引以為傲的自由和平社會聲譽帶來負面影響」。而同案被告去年接受判刑時獲以15個月為量刑基礎,但當時法官沒有解釋理由和提及參與者堵路等嚴重行為。練官決定本案以3年為量刑起點。
斥示威者嚴重破壞安寧

練官稱3名被告全身黑衣,潘和區更管有收發器,目的是與示威者溝通協調抵抗警方執行職務,練官引述辯方求情指區被搜得之物品為防護性質,收發器由他人分發予他,練官認為區願意接受,唯一推論便是打算使用,而裝備沒攻擊性也不構成減刑因素,判潘監禁30個月;區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囚25個月。羅為其中一輛車車主和司機,求情指羅不打算親身到現場,與車上人士互不認識,但練官表示羅協助同謀到現場也屬不可或缺的角色,羅更於開審前2天才表達認罪意向,判囚28個月。

案情指,8月25日下午,示威者於楊屋道、聯仁街等一帶行車道集結,並以圍欄、雜物等設置路障與警方對峙,大部分人穿黑衣,有人持行山杖。約17時18分,警方發現停泊在永順街荃灣屠房外的3輛私家車,截查包括被告在內共10人,該處距離示威者佔據的德士古道暴動現場約500米。

潘世傑身穿黑色上衣,在其背囊發現一個防毒面具、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等,他所坐的車輛車尾箱有逾千粒鋼珠;羅雅婷和區曉鋒在另一車上,羅全黑打扮,承認是該車車主和司機,警方在車尾箱搜出一支約兩呎長的金屬棒和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羅聲稱該金屬棒「用嚟整車嘅」,另警員又檢取3支行山杖,區則穿着黑色戰術背心等,身上被搜出通話無線電收發機。根據行車紀錄儀紀錄,有人曾談到彈珠及使用黃豆或油加水令警員跣倒,包括被告在內各人聚集在車尾處理內裏物品,有人分派和協助穿上戰術背心。同案7名被告早前承認串謀非法集結等罪,判監9至12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17,118 /2022,DCCC 4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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