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強欲趁亂槍殺警察揭計劃涉用自製手榴彈

2024-05-09 00:00

屠龍小隊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
屠龍小隊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12天在高院續審,辯方盤問已認罪的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辯方質疑黃是否隱瞞隊員向吳智鴻私下索取手槍,黃承認有私心及認為沒有必要讓隊員知道其殺警計劃。黃振強同時表示第一次聽到吳智鴻有手榴彈。黃振強又指,事前有向隊員提及吳智鴻團夥會用炸彈和槍,稱各人已從他身上得知清晰計劃,並於行動前一天在安全屋向隊員訓示及展示炸彈地圖,惟沒留意小炸彈鄰近油站,故沒有向其他被告提及。
辯方昨日繼續盤問證人黃振強。辯方指出,根據黃振強與吳智鴻於12月6日的對話,黃表示想拿取一支手槍,黃稱「諗諗下都係想拎返支眼鏡仔」、「我諗住趁亂乘機啪2條,然後永久棄」,但着吳「唔好俾我teammate知」。辯方質疑黃是否向隊員隱瞞重要事項。黃振強同意,並指「都有私心,無必要俾佢知我做咁危險嘅事」。「危險嘅事」意指殺警行為。辯方在庭上展示吳曾稱「會有人拋手榴彈」,黃回覆「咁你唔使俾支嘢我,我走先」,辯方問黃是否因害怕想先行離去。黃振強不同意,並稱這是第一次聽到吳有「手榴彈」。吳智鴻期後解釋自製手榴彈是指「打邊爐罐加炮仗」。

辯方續問黃振強於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時,有否向對方提及隊員間共識,黃回答沒有,指不會告知吳「我啲隊員點點點……」,只有向吳稱「呢邊會配合佢」,但如對方問及便會如實回答。辯方問黃道出「我哋會配合」前有否徵詢隊員,黃回覆沒有,辯方質疑前一天傾談間成員無同意過配合,黃表示雖然成員無同意,但當時佢哋係知情,並指他不會話「你同唔同意」,又指11月18日吳智鴻個計劃已有個雛形。

黃振強同意辯方指直到試槍一事後,他才有感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辯方關注黃11月18日稱配合是「嚟真嘅,唔係敷衍說話?」,還是「投其所好,𠱁住佢先?」,黃同意前者,否認後者。

12月6日成員在「滅龍」群組中問起計劃,阿Kan稱引警察到場後便可離去,有成員表示「啫係平時做嘅嘢」,阿Kan補充要誘警到「特定地方」,辯方質疑黃為何不解釋阿Kan所說的計劃正確與否,指黃當時無解釋地圖中槍手和炸彈位置內容予成員,強調行動會否影響無辜第三者是另一回事,成員又或會「分分鐘自己俾人炸死埋」,遂需要在詳細資訊、確實指示下,隊員才能判斷參與行動與否,否則構成不公平,黃表示行動由他與阿Kan共同計劃,「佢意思啫係我意思」。
黃在安全屋展示炸彈地圖

直至12月7日在安全屋中,辯方指根據主問內容,黃仍沒向成員提到炸彈位置。黃解釋因為吳智鴻被捕前仍未向他表明炸彈確實置於何地,早前的地圖只是大概範圍,原擬定12月8日早上再向吳查詢,但在安全屋中有展示炸彈地圖予成員,「俾佢哋望咗眼,有個概念」,辯方質疑黃初次提到當日有展示地圖。但黃強調當晚有向成員作出訓示,主旨是要帶出「屠龍」隊員一定要跟自己,聽從他的指揮,因為行動有危險性。另外,辯方指時至12月7日亦沒清晰解釋,令張銘裕無從作出選擇。黃否認,並認為依他們示威經驗豐富,黃所述的計劃屬清晰,但辯方稱過往示威活動無炸彈故不可相提並論,本次是「牽涉人命」,黃解釋隊員可自行選擇參與與否。

辯方問及有否留意到紅色點小炸彈鄰近油站,引爆炸彈後果不堪設想,有否告知被告張銘裕計劃存危險性,黃回應不知炸彈實際威力,辯方指黃知道有「20kg」,而油站連「煙仔」也不許點,「常識嚟」,黃回答「應該係」,另表示亦沒留意該處有油站,辯方強調安全屋所在的克街「行出幾步」已經看到油站,但黃仍堅持當時沒把炸彈與油站「聯繫」起來。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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