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田認試槍 曾參與「屠龍」行動討論

2024-08-13 00:00

案中女被告劉佩凝繼續出庭。
案中女被告劉佩凝繼續出庭。


屠龍小隊及吳智鴻團夥等人涉串謀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70天審訊,辯方續作結案陳詞,稱被告李家田因對社會事件有興趣,為搜集資料而加入屠龍小隊,並想得到黃振強的資助,因而在「貪錢」下參與黃的群組,錯在留在群中,亦在群組中發表暴力言論。

李家田代表大律師林芷瑩指,從犯證人彭軍壕和黃振強(控方指是屠龍小隊隊長)的錄影會面中沒有提及同謀者吳智鴻曾把槍交給李,警方時至2020年4月為彭錄取無損權益口供,當中方提到李有取槍。辯方表示李家田不是「行山討論區」成員,行山時的GPS位置又可被人看見,推論李當日不知道是去試槍。辯方估計彭未能確認李是親手試槍的一員,並質疑稱吳小心謹慎,未必會把手槍交予一名不熟悉的屠龍小隊成員。
從吳智鴻取得手槍 錄影會面交代細節

拘捕李的警員早前作供指,李於被捕後警誡下承認「我淨係去過西貢試槍,之後支槍就俾番鴻仔(吳智鴻)」。李另於錄影會面亦曾交代試槍細節,又承認在黃指示下從吳手中接收一支手槍。辯方聲稱李當時並非自願。

控方曾稱李家田於11月17日走出理大參與屠龍小隊會議,其後再進入理大。辯方指從iPad定位顯示李當晚7時許在理大附近,警方圍封下,李不可能成功於理大脫身,也不會冒着被捕風險重返。

辯方又引述控方案情指李曾於11月17日離開「滅龍」群組期間,其他成員曾留言稱「未X plan好 20kg(控方案情指炸彈)都唔好出住」等,控方指李於21日重新加入群組後可檢視上述對話紀錄。辯方則指未有人可證明群組管理員把群組的聊天紀錄歷史設定由預設的「hidden」變更為「visible」,以此辯稱李或未能看到有關對話。

辯方重申,李家田之所以加入屠龍小隊是為記錄社會事件,他曾拍攝布袋彈和被催淚煙擊中的情況,另小隊吃喝玩樂開支由黃振強支付,李因而留在群組。對於控方早前引述李於屠龍群組的言論如「啪隻老解」(即攻擊解放軍)、「想鍍金(眼)鏡框」(「眼鏡」即槍),辯方解釋稱李不希望經常推搪或被踢出群組,故在群組中「hea答」參與討論。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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